講真D|23條立法須澄清的10個問題
文/黎岩
政府昨日正式公布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諮詢文件,近90頁的諮詢文件,其中最為引人注目的是,在相關法律條文中,特別是部分容易引致爭議的條文,大量引用外國國安法律作例子,以釋除公眾疑慮,當然更是為堵住別有用心者的悠悠之口。這或許是政府吃一塹長一智,汲取了2003年立法時的被動,通過前瞻性的考量,務求提交一個符合憲制原則、合乎香港國安法框架的、穩妥有效的法律文本,務求「零死角」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風險。
當然,作為一項引致全社會關注的立法,要想做到完全釋除所有人的疑慮質疑並非易事,首先引致關注的便是與2003年長達3個月的諮詢期相比,今次立法只有一個月的公眾諮詢,是否足夠?其實,顯而易見的是,一是整項法律已經有2003年的法律草案及已經實行的香港國安法為藍本,所擬定的法律框架明顯更為完善精準,相應地所需要的廣泛諮詢就不再需要更長時間;二是正如特首及保安局局長所言,國安立法,早一日立法就少一日風險,環顧國際局勢,確實有只爭朝夕的緊迫感;三是在現今的社會政治大環境下,出現原則性的法律爭議的概率幾乎為零,相應地政府需要花費解說的時間也就不算多;四是經過近幾年的社會變化,早已形成了維護國家安全的廣泛共識,有這樣厚實的社會基礎,立法自然就少了諸多阻力。
二是諮詢文件大篇幅引用外國法律事項,其實,這些事項都不能算作是正式法律內容,而只是方便立法者向公眾及國際社會釋疑解惑,打消國際社會的種種顧慮疑慮質疑,讓外界知曉,在同等情況下,外國法律是如何定義的,且本港所擬定的各項法律條款遠較外國法律寬鬆,以此證明香港特區的兩制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能夠與外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司法實踐相銜接適應。以「叛國罪」為例,英國、澳洲及加拿大等國家,普遍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美國更加是死刑。英國去年通過的《2023年國家安全法》,文件亦多次引用。至少香港就沒有對等的死刑。
三是規管懲處違反國安法人士潛逃海外,諮詢文件亦提出數項有關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的措施。在這方面,美國的做法是取消在逃疑犯護照、禁止享有福利及權利等。文件內容都是重在前瞻性布局,防範有關人士潛逃海外,至於對類似許智峯、羅冠聰這般已經潛逃海外的逃犯,也只是凍結其銀行戶口,規勸其回港自首,且不會連坐其家人,將司法執法限定在更為精準的範圍內。
四是「國家秘密」定義包括政府重大決策、經濟社會發展等領域,須符合「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安」及意圖三條件。乍看起來似乎頗寬泛,易引起公眾特別是媒體人士擔憂。政府或許要特別解說何謂合法權限,基於公眾利益,某些資訊先於特定機構之前搶先披露,會否違法?而「相當可能或意圖」,也確實會望文生疑,引致法律爭議。
五是將「隱匿叛國罪」由普通法轉為成文法。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解說指,普通法是基於幾百年前英國法庭判例所訂立的法律,如何正確解讀往往會產生不明確的因素,而這些案例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如美國等,已透過成文法方式將法律原則寫得更清楚,本港亦參考並採用相關做法。若已轉為成文法,過往的普通法案例是否仍會作為裁決時的參考?
六是「煽動意圖」的定義,例如包括引起對香港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港人與內地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等。其中的憎恨或敵意,雖然美英相關法律中亦有有關條款,但憎恨及敵意的程度,引致憎恨與敵意的方式、動機、途徑等等,確實在爾後的司法過程中極易產生分歧爭拗,如漫畫、笑話、調侃、嘲諷,乃至一語雙關等等。外界當然希望更為精準,以便能夠知曉底線紅線究竟在哪兒。
七是文件訂明任何作為、文字或刊物,不會僅因具任何以下的意圖,而具煽動意圖,並列明可辯解的範圍,包括:提出旨在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的意見,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法定事項,極力消除憎恨或敵意。這實際上就從法律司法的角度避免了執法的無限度擴大化可能造成的禍及無辜。舉例而言,當有意甚或無意出現在一場由戴耀廷組織的涉嫌煽惑顛覆的聚會中,能夠挺身而出阻止或反駁其煽惑言論,決然不能因為身處犯罪現場就會干犯相關罪行。但如果當時不表支持贊同保持沉默,是否仍會干犯相關罪行?
八是新增「叛亂」罪。參考美國「叛亂」罪,任何人煽動、發動、協助或參與任何反抗美國當局或其法律的叛亂或暴動,或提供支持或援助,最高可處監禁10年,並禁止擔任任何公職。這其中包括加入或協助與中國武裝衝突的敵對武裝力量,或作為其中一分子。在這點上,美國早年對加入中東恐怖分子作戰一段時間後又返回美國的人士,也控以叛亂罪,並予以嚴懲,可見,立法的其中一個重要考量便是盡可能地符合國際司法慣例。若然其中一方是配偶,一般意義的有限生活資助,是否仍為法例不允?
九是被捕人士的權利和訴訟程序有否提出收緊或限制的關注。諮詢文件同樣參考英美等地的國安法律,提出包括延長疑犯羈留時間,由目前不超過48小時,延長至14日,但若是14日完結,仍有重大可疑事項需要調查,可否申請繼續羈押?至於涉23條的案件會否將被捕人士送返內地受審,特首李家超明言不會,他強調「在香港審訊、根據香港法律」。
十是有關保釋的安排沿用香港國安法條款。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2條,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換言之,23條的拘留規定與《香港國安法》一致,這也充分展示了特區政府遵從憲制原則的立法考量,即23條本地立法必須無條件地遵從具有憲制地位的香港國安法,務求令兩者無縫對接銜接,不至出現任何的法律抵觸,這就足以保證了爾後司法實踐的順暢,且不可能衍生法律爭議。有法律界人士憂慮,國安法的司法實踐,已經對何謂充足理由產生了分歧,23條立法又將如何規避此類分歧?
當然,任何再完善的法律,若然咬文爵字,總能夠從法律的角度發現某些值得關注的問題,如23條立法必然會涉及的公眾利益問題。政府在2003年一役曾在條文上讓步,在非法披露官方機密罪中加入以「公眾利益」為抗辯理由,今次諮詢文件則未有觸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表示,會積極研究傳媒報道能否以「公眾利益」作辯解,但強調必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不能輕率列出豁免範圍。這或許是囿於各界迄今仍未能就何謂「公眾利益」達成共識的緣故,故此,政府暫且不想將此等法律爭議引入立法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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