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採打擊潛逃措施 促逃犯回港受審

【點新聞報道】防止疑犯潛逃,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正義的關鍵步驟,而危害國家安全分子為逃避刑責潛逃海外,往往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影響惡劣。特區政府在昨日公布的《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中建議,可考慮參考美國的法律,引入具有足夠力度可以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者回港的措施。同時,有鑑於過去曾發生因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被定罪的囚犯在提早獲釋的監管期間潛逃或繼續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文件建議考慮引入提早釋放囚犯的相關規定,例如有關當局必須有充分理由相信囚犯不再構成國安風險,方可考慮提早釋放囚犯。 

在《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中,特區政府檢視了執法工作不同階段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之處,以及其他國家處理類似問題的方法,涉及疑犯潛逃海外等範疇。

在疑犯潛逃海外的情況方面,特區政府在諮詢文件提到,法院於2023年應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申請,就共13名潛逃海外並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發出拘捕令(見下圖)。該13名潛逃者潛逃海外後,涉嫌繼續進行一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包括要求外國所謂「制裁」香港特區的官員和法官、煽動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等。

諮詢文件介紹,外國有一些法律或行政措施,目的是應對打擊、阻嚇、防止潛逃行為,以及促使潛逃的人回國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建議考慮參考美國的法律,引入具有足夠力度可以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者回港的措施。

《美聯邦法規》:逃犯或被禁享福利

文件舉《美國聯邦法規》為例,其中規定執法機構可要求國務院根據該法律的規定基於該人因刑事指控而被通緝,並已發出逮捕令或者法院命令禁止該人出境等任何原因吊銷某人的護照。

美國相關法律又規定,逃犯會被暫停或禁止享有福利及權利,包括取消參加「補充營養援助計劃」的資格,取消支付其老年和遺屬保險福利金及傷殘保險福利金資格,取消老年人、盲人和殘障人士的保障收入資格。

《美國法典》則規定在明知某人已根據任何美國的法律條文被發出逮捕令或逮捕程序後窩藏或隱藏該人,以防止該人被發現和逮捕,即構成犯罪。

在被判有罪的人的服刑安排方面,根據現行的《監獄規則》,服刑中的囚犯如實際刑期超過一個月,可因勤奮及行為良好而獲得減刑,減刑不得超逾實際刑期連同包括的羈押期總計的三分一。《監管釋囚條例》、《長期監禁刑期覆核條例》等法例就囚犯在受監管的情況下提早獲釋作出相關規定。諮詢文件表示,英國有關恐怖主義罪犯的法律(《2020年恐怖主義罪犯(限制提前釋放)法》)有處理有關問題的規定,其方法是收緊恐怖主義案件被定罪被告人獲得「假釋」的門檻,確保有關當局必須信納,不再需要為了保護公眾而監禁某囚犯,方可提早釋放該囚犯,香港可考慮引入類似規定。

擬立法禁止騷擾涉國安查案人員

即使現行法律有相關規定及刑罰,但國家安全工作的人員遭起底或被騷擾的事件仍時有所聞,反映現行罪行不足以涵蓋所有具有一定嚴重程度、針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員的騷擾行為。就此,特區政府建議考慮就有關行為訂立新罪行。

諮詢文件提到,在「黑暴」期間,法院應律政司申請,批出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非法披露警務人員、司法人員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禁止任何人對警務人員、司法人員及其家人作出恐嚇、騷擾、威脅等。自香港國安法實施後,非法披露處理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公職人員個人資料的事件仍然不時發生,亦曾有負責有關工作的人員遭起底。

2021年,《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年進行了主要修訂,將起底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同時賦予私隱專員權力就起底個案進行刑事調查和檢控。惟有關罪行的罰則未能反映針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員的起底行為的嚴重性。在騷擾行為方面,現時沒有專門法律禁止騷擾行為。

諮詢文件指出,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禁止某些恐嚇作為,和禁止在公眾地方遊蕩,但現行罪行不足以涵蓋所有具有一定嚴重程度、針對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員的騷擾行為。就此,應考慮就有關行為訂立新罪行。

根據目前情況,任何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的公職人員、大律師或律師、國安案件的舉報人及證人,受到非法披露個人資料及騷擾的風險不下於司法人員和警務人員,故特區政府認為有必要制定措施,使相關人員及其家人的安全受到適當的保障,讓相關人員在無後顧之憂的情況下處理或參與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其他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以鞏固和強化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力量。

涉國安案搜證需時 羈留時間擬延長

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大多較具隱密性、複雜性、嚴重性,警方需要比處理一般案件較長的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被捕人。昨日公布的《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中建議,考慮引入措施以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對被捕人及就案件作出一切必須的初步調查。文件並引用英國相關法例賦權英國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因涉及嚴重罪行,尤其涉及恐怖活動罪的被捕人可延長至14天。

諮詢文件解釋,從處理「黑暴」的經驗可見,在大規模暴亂發生後,警方的搜證工作可能面對重大困難,也需要較多時間才可以完成對所有被捕人的初步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涉案的人較多,而涉案境內境外組織亦較多,除牽涉龐大的資金往來外,同時也可能受到境外反華勢力的一定程度干預。

同時,相關的犯罪行為大多較具隱密性、複雜性、嚴重性。一些疑犯甚至會在執法行動展開後,設法以不同渠道與外界甚至與案件相關的其他團夥成員互通消息,企圖作出損害調查工作,以至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在這些特別情況下,警方需要比處理一般案件較長的時間完成搜證和決定是否落案起訴被捕人。

文件表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被捕人於保釋期間亦有可能會構成相當的國家安全風險,例如與屬同一團夥但仍然在逃的人聯繫並洩露調查的相關情況、干擾證據或證人、將罪行相關財產轉移至香港特區境外、安排自己或其他涉案的人潛逃,甚至策劃、實施進一步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

英國安法賦權警拒羈留者諮詢律師

特區政府表示,留意到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賦予執法部門廣泛權力採取防範和調查措施,包括賦予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期的權力,使被捕人可在未被起訴的情況下被延長羈留,以便警方可以取得、保存、分析或檢查相關證據;英國《2023年國家安全法》賦予警方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的途徑外,現有其他英國法律亦賦予英國警方權力向司法機關申請延長羈留因涉及嚴重罪行,尤其涉及恐怖活動罪的被捕人至14天。

英國該法例亦賦權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可阻止被羈留的人諮詢某律師,及延遲被羈留的人諮詢任何律師;還訂明英國國務大臣在符合特定條件,包括有合理理由相信涉及外國勢力威脅活動的情況,並在法庭的批准下,可對個人施加一系列措施,包括在指定居所居住、未經國務大臣許可不得持有任何賬戶、限制相關個人和其他人的聯繫和通訊、限制相關個人管有或使用電子通訊器材料等。

特區政府建議,考慮引入措施以確保執法部門在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有足夠時間對被捕人及就案件作出一切必須的初步調查,並可防範任何可能損害調查工作的情況,以及防範被捕人進一步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昨日在答記者問時表示,香港國安法列明的拘留條文,適用所有危害國安的情況,換言之,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的拘留規定與香港國安法一致。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會考慮外國法律,惟不會全盤搬來香港,若有香港管用的措施,即使外國沒有的,香港都會採納。

他強調,國安法案件複雜,需要更多時間搜證,會檢視保釋期會否需要延長,舉例英國可額外拘留14天,新加坡可拘留兩年。

減省訴訟程序 提速審涉國安案

涉及國安相關案件訴訟時間過長,或不利於及時糾正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特區政府在昨日公布的《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中提到,可考慮在是次立法中完善一些訴訟程序,包括減省某些程序。

就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相關的案件的訴訟程序事宜,諮詢文件表示,本地法律所作的規定須與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緊密銜接,以及適當地完善,以符合香港國安法的相關規定的需要。而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有關「公正、及時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規定,警方和律政司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均嚴格遵循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而同時嚴格按照相關法律進行。

不過,由於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往往性質複雜且涉及大量被告人,法律程序需時,案件往往需要較長時間排期才可進入正式審訊階段。儘管法庭一直積極和優先處理香港國安法相關的案件,並盡量為每宗較複雜和涉及大量被告的案件訂定最早的審期,但每宗案件由提出檢控直至審訊之間所需的時間,視乎多項因素而定,例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調查、被告人是否需要時間徵詢法律意見以考慮答辯、辯方是否需要法庭核證翻譯文件,或辯方是否按法例賦予的權利提出需要在審訊前先處理的申請等。

諮詢文件中表示,根據特區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伍巧怡一案的判辭,與訟各方需配合法庭,而法官有責任在符合司法公義的前提下,積極主動尋求能夠使國安案件盡快開審的方法。法官應積極管理案件及監察案件進度,而非任由與訟各方主導。法官也應設定並執行嚴格的時間表,並考慮有哪些程序可以免除、修改等,目標是避免延誤和浪費司法資源,並達至公平審訊。因此,特區政府可考慮在是次立法中完善一些訴訟程序,包括減省某些程序,目標是在維持公平審訊的大前提下,令國安案件可以盡快排期審理,更能達至及時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目標。

(來源:香港文匯報 記者:鄭治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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