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公務員投票是應盡之責

文/黎岩

在區議會選舉如火如荼之際,特區政府12月5日表示,會於區議會選舉投票日作出「貼心安排」,選民投票後會獲派發政府心意謝卡,感謝積極主動參與完善地區治理,支持完善特區選舉制度,用自己手中的一票,揀選能夠為地區帶來福祉的愛國愛港候選人;投票站旁亦會設「打卡位」讓市民拍照留念。這一本屬非常正常的非關投票的枝節性禮儀性選舉安排,卻被別有用心者利用,甚至質疑反對。更有媒體別有用心地以頭版頭條放大刊登該則訊息,隱喻某種不言而喻的非正常訊息。積極參加選舉投票本就是公民的義務,更是公民的責任所在,就算是公務員,也不能例外,作為已經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全體公務員,用投票這種簡單實在的具體行動,全力以赴地支持特區政府依法施政,支持政府為完善選舉制度、完善地區治理所做的一切工作,更是應有之義、應盡之責。

公務員工會聯合會總幹事梁籌庭昨日在商台節目表示,有關心意謝卡及打卡拍照安排對部分公務員構成無形政治壓力,聲稱心意卡或成為投票的「證明」,同事有機會為了自保,即使沒有心儀候選人也無可奈何要去投票,拿「護身符」,打卡也會逼使同事不得不去投票以立此存照。

梁籌庭聲稱,雖然投票是公民責任,無可厚非,但此舉形成壓力,「呢個策略政府未推出,同事已經諗到,用咩證明你入過去呢?基本上茶餘飯後,同事都領略到。」即使政府如何解說沒有強制公務員投票,但當上級「鼓勵」大家投票時,同事可能心理上都會想到,是否要拿一張心意卡或「照一照」以保護自己。梁籌庭辯稱,其實大家都同意投票是公民責任,但理應是自由行使,因為員工都可能會考慮有沒有心儀候選人。

對於政府有關選舉的禮儀性心意卡安排有否「包藏禍心」秋後算賬,政務司司長陳國基今日接受電台訪問時就表明,不會要求公務員出示心意卡以證明他們有無投票,亦看不到對公務員有任何政治壓力。心意卡純粹為感謝投了票的市民,別無其他目的,心意卡每張都一樣,上面沒有名字、無身份證號碼。政府鼓勵公務員投票,但不會監督公務員投票,更加不會強制公務員投票。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亦表示,不論以任何手段或措施要求他人交代有否投票或投票給誰,都有違《選舉條例》。顯然,政府不會漠視甚至違反選舉條例,作出強制屬員投票的違法行徑。

其實,政府連日來出動各級高官呼籲市民投票,各部門首長亦呼籲本部門屬員積極投票,支持完善地區治理,支持完善選舉制度,支持特區政府相關的施政。當局密集式的宣傳鼓動工作,不同往日的積極進取的工作,確實引致部分或有二心的人士的不習慣,甚至反感與不滿。為鼓勵公務員積極投票,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昨日亦在社交平台表示,有同事向她透露,已獲告知投票日當日下午可以返回所屬選區的票站投票,之後再返回票站繼續執行選舉工作職務。楊何蓓茵重申,容許投票日上班的同事暫時離開工作崗位投票,為節省時間並不影響當日工作,有關同事有需要可以申報的士車費。可見,政府相關安排亦是用心良苦,當然,這其中確實看不到強迫強制強使屬員投票的絲毫痕跡。畢竟,政府必須帶頭遵循現有選舉條例。

政府在有關公務員參加選舉投票的安排上,積極呼籲,但卻謹守法度,確實無可厚非。但對公務員而言,並非視若等閒,可投可不投。首先,投票當日是周末公休,除極少數當值員工外,絕大部分公務員在休,時間安排上自由自在,不可能沒有投票空暇。至於梁籌庭所言的可能因為沒有意中人,所以不會投票,此說明顯有點牽強,本屆區議會選舉,經過資格審查委員會的嚴格審查,無一例外都是當然的愛國者,甚至可以說是清一色的愛國者,且以直選來看,88席有超過170人競爭,灣仔選區更是五爭二,競爭異常激烈,包括公務員在內的選民不能藉詞沒有自己意屬的人參選,就拒絕投票。況且,從大的原則來講,支持愛國者治港本就是公務員天經地義的職份,僅僅以沒有自己最鐘意的人選,就拒絕投票,於情於理自然講不通說不過去。

基本法第九十九條明確規定:「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的這兩條憲制性規定,其實是對公務員效忠並堅定不移支持特區政府施政作出的明確具體的規定。區議會選舉是特區政府完善選舉制度完善地區治理的重要舉措,是今年施政在社會政治方面最為重要的工作安排,全體公務員理所應當積極主動支持有關區議會選舉的工作,包括積極投票,用選票支持政府工作,表明自己積極擁護支持愛國者治港,支持政府全力提升特區治理效能。而特區管治水平的提高,也有賴全體公務員的共同努力,因此說,公務員積極投票不僅僅是一種政治責任應盡之責,更是作為普通公民履行憲制責任的一種忠誠真誠表現。

所以,從法理及政治邏輯而言,公務員支持政府施政乃天經地義,意即積極參與區議會選舉乃理所當然,這是28萬公職人員對政府的基於基本法的忠誠,個人對此不能存有二心。藉詞候選人無心意人就拒絕投票,明顯地是託辭藉口,既站不住腳也無法理基礎。積極投票以示支持政府施政,才能夠顯示公務員對政府足夠的忠誠與支持,才能夠展現公務員個人的履職擔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