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給郭卓堅補堂法律課

文/黎岩

長期頻繁濫用司法程序的「長洲覆核狂」郭卓堅,異想天開地妄圖延續其攬炒派反中亂港的圖謀,日前竟然又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稱區議會選舉候選人必須獲得「三會」成員提名的做法違反基本法,要求法庭取消該參選規定。郭卓堅表面上看似言之鑿鑿,似乎有理有據,實則根本就是漠視本港的憲制秩序,漠視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完善香港特區選舉機制的決定,漠視特區政府根據全國人大決定及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於今年提交立法會並經立法會審議通過的區議會選舉條例,伺機攻擊香港特區新的選舉制度,旨在刻意貶損區議會選舉的認受性,其所謂的司法覆核沒有任何站得住腳的法理,於法不符,於理不同,於情不合。

郭卓堅在其入稟狀稱,要求各參選人必須經由「三會」(分區委員會、撲滅罪行委員會及防火委員會)成員提名才可參選,違反基本法所保障的香港永久性居民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要求法庭頒令取消這規定。郭卓堅深知自己過往多次覆核劣跡斑斑,於是特別希望法庭能批出書面許可,讓他有資格申請法援,就算申請被拒,也懇請法庭能基於有關覆核「關乎公眾利益」,讓他免付訟費。

既然郭卓堅知法又抗法,倒不如在此給郭卓堅補堂嚴肅的法律課。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於2021年3月11日以高票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其中就香港的選舉安排作出以下兩項明確規定:

一是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必須全面準確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確保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切實提高香港特別行政區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健全和完善有關資格審查制度機制,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和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資格問題的決定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有關法律的規定。

香港立法會根據基本法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於7月6日審議通過了《2023年區議會(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並即時刊憲生效。該條例明確規定,經地區直選的參選人須取得地區三會不少於9名成員的提名,才能獲得參選資格。

上述決定及已經生效的修訂條例,在保障香港永久居民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的基礎上,明確規定確保愛國者治港為主體,以切實提高特區治理效能。而為達致確保愛國者治港的憲制原則,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其目的就在於確保候選人資格符合基本法與國安法,使得選舉過程及結果合法合規合情合理,合法才有效,才能參選並當選,才能依法有效履職。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完善香港特區選舉機制的決定,雖然只是就特區立法會選舉及行政長官選舉所制定,但因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對香港特區具有至高無上的憲制地位,對特區社會政治制度,對特區包括區議會選舉在內的所有選舉安排具有統轄制約作用,特區社會政治生活的運轉必須以全國人大決定的框架原則為依歸,所以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的法理原則,同樣適用於香港特區的地區選舉區議會選舉安排。

也因此,香港特區政府提請立法會審議的區議會條例便明確規定,一是要設立資格審查委員會,所有參選人都必須經過資格審查;二是有效提名機制,所有參選人都必須獲得地區三會至少9名成員的提名,才能有資格參選並成為候選人。這其中的核心原則就是參選人必須是愛國者,因為根據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只有愛國者才能治港。如何確保入閘的都是愛國者,這就要求三會提名機制配合資格審查機制的雙重保險,才能將反中亂港的投機政客卻至區議會門外

特區政府早前表明,區議會近年出現嚴重偏離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區域諮詢組織定位,有大量區議員作出違反區議會職能的行為,更粗暴超出區議會作為地區諮詢組織的職能,甚至公然作出危害國家安全涉嫌犯罪的行為,特區政府需要完善地區治理工作;設立嚴謹的資格審查機制,重塑區議會及強化地區治理架構,使區議會回復基本法規定的非政權性的諮詢與服務功能,從而令特區運作回復法治軌道。

郭卓堅過去曾超過30次就聲稱公眾利益相關事項提出司法覆核,單是在2014年7月至2017年4月期間,就先後21次申請法援,17次被拒絕,嚴重消耗司法力量損耗公權力損耗公帑。2017年,法援署認為他的行為屬於濫用申請,決定引用《法律援助規則》,未來三年都不會再批法援給他。且由於郭卓堅提出的司法覆核嚴重浪費法庭資源,被判需支付156萬訴費,郭卓堅早於2020年7月8日已被法庭頒令破產。經歷多年的纏訟,相信郭卓堅或多或少已經具備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識,如此明知故犯肆意妄為,顯然是漠視並挑戰基本法,其險惡用心昭然若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