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選舉開支有哪些?如何避免違規?
【點新聞報道】新一屆區議會選舉將於今年12月10日舉行,提名期日前結束,區議會資格審查委員會正在對名單進行審核並將適時公布。「入閘」的候選人將進入宣傳拉票階段,以爭取選民們的寶貴一票。競選活動必然會招致選舉開支,現時選舉活動指引以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都詳細列明選舉開支及選舉捐贈的規定,惟以往仍有多名候選人涉嫌違規被廉署起訴,可見情況值得重視。常見的選舉開支項目有哪些?哪些項目會被計算為選舉開支?選舉開支與選舉捐贈之間又有什麼關係?本文整合相關資訊,希望讀者們能對競選經費的知識有更深入了解。
開支捐贈逐點看
選舉開支是什麼?
選舉開支指就某選舉中的候選人而言,在選舉期間內/之前/之後,由該候選人或由他人代該候選人為促使該候選人當選,或為阻礙另一候選人當選,而招致或將招致的開支,並包含貨品及服務而用於上述用途的選舉捐贈的價值。
選舉捐贈是什麼?
選舉捐贈就某項選舉的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而言,指以下任何捐贈:
為償付或分擔償付候選人的選舉開支,而給予該候選人或就該候選人而給予的任何金錢;
為促使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另一名候選人或另一些候選人當選,而給予該候選人或就該候選人而給予的任何貨品;或向該候選人提供或就該候選人而提供的任何服務,但不包括義務服務。
所有此等捐贈,不論為現金或實物抵付形式,當開銷或使用後,一概計算為選舉開支。
哪些項目會被計算為選舉開支?
以下僅列部分常見的費用,其他詳細項目可參閱選舉活動指引附錄十四。
1. 支付有關競選活動而聘用的代理人及助理的費用及津貼,包括交通費。
2. 代理人及助理在投票日及之前用於膳食及飲品的費用。
3. 設計及製作選舉廣告的費用,例如橫額、招牌、標語牌、海報、傳單、宣傳小冊子等為促使某候選人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的各種刊物或宣傳物品。
4. 展示及拆除選舉廣告所招致的費用,包括工資。
5. 有關競選活動而租用地方的費用。
6. 利用傳媒、的士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作宣傳的廣告費用。
7. 就進行競選諮詢法律/專業意見的費用。
8. 為推廣候選人而進行的慈善活動所使用的費用。
9. 為打擊競選對手而展開任何負面宣傳所使用的費用。
法律法規要遵守
招致開支 不得超額
候選人及其選舉開支代理人不得招致超逾法例規定最高限額的選舉開支。地區委員會界別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為100,000元,而區議會地方選區的選舉開支最高限額可參閱選舉活動指引。
招致開支 須獲授權
只有候選人或獲候選人妥為授權作其選舉開支代理人的人士,才可招致選舉開支。任何人士如為促使某候選人當選而對其他候選人展開負面宣傳(即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的宣傳活動),並因此招致開支,須於事前獲得該名得益的候選人授權作為其選舉開支代理人,而是項開支將計算為該候選人的選舉開支。
選前選後 一律計算
所有於選舉期間內或之前或之後(與選舉工程有關)收到的已開銷或已使用的選舉捐贈,不論為現金或實物抵付,一律計算入選舉開支總額,並且不可超逾規定的最高限額。
未用超額 須捐慈善
候選人須將任何未開銷或未使用的選舉捐贈給予由候選人選擇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至於任何超逾選舉開支最高限額的選舉捐贈,候選人亦須給予該等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記存賬目 遞交申報
候選人必須就招致的所有選舉開支及收取的所有選舉捐贈記存準確賬目,在有關界別\選區的選舉結束後60日期間屆滿前或於原訟法庭根據相關法例容許的延長限期內,將選舉申報書送交總選舉事務主任。就所有每項500元或以上已支付的支出,候選人須附上由貨品或服務提供者發出的發票及收據。同時,選舉申報書須附上候選人就每項價值1,000元以上的選舉捐贈所發出的收據副本。
(點新聞綜合香港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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