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野論道|制止本港商業騷擾電話氾濫趨勢

文/導祖

近期,朋友圈不斷有本港朋友發帖投訴受到騷擾電話的困擾,已經到了令人髮指的地步。導祖也深有體會,像我們習慣用線上媒體溝通的人士,來電已經十有八九是騷擾電話,而且頻率越來越高,一天下來估計至少10個以上,這還是在不斷屏蔽有關來電號碼的基礎上。這些騷擾電話,大體分為兩種類型,一種是純詐騙性質的,主要是偽裝入境處和偽裝包裹快遞,這些電話一般都用自動語音,播放完了事,博的是大海撈針,群發千萬次某人一時迷糊中招按了它們的提示鍵;另外一種就是正兒八經單位的商業騷擾電話了,主要是兩個來源,一個是房地產推銷,但是沒有本港的房產中介,多數是推銷大灣區物業譬如中山的,不知道是否本港房產中介有紀律約束?而另一個來源就是各大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和保險公司的,銀行的主要推銷個人信貸,而保險公司主要推銷強積金管理,兩者的陌生Cold Call行為,按照導祖對金融法規的了解,已經是屬於違法違規的。而相關聲稱單位主體本人並未驗證,就不在本欄公諸於眾了。

綜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兩份文件,騷擾電話在內地被定義為未經電話(包括固定電話、流動電話或者其他移動通信終端等)持有者同意或者請求,以撥打等方式向其發送商業性電子信息或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行為。而在實行普通法的香港也有法可依,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0條規定,任何人如透過電報、電話或無綫電報發出令人極為厭惡的訊息,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00元及監禁兩個月。在同一條例下,任何人如傳送虛假訊息,旨在令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或不必要的憂慮,又或是無任何合理理由而持續地打電話亦屬違法。

騷擾電話具有高度分散性、較強隱蔽性和界定難度大等特點,而類型主要分為人身騷擾型、廣告營銷型和電信詐騙型。根據民間抽樣調查統計,詐騙佔騷擾電話比重最高為36%,其次為廣告營銷佔到20%,地域分布上,華北、華東、華南為騷擾電話重災區,北京市民受騷擾程度最為嚴重,而工作時間是高發時段。公眾大多採用設立黑名單和安裝攔截軟件等方式防範,僅有19%被騷擾者採用舉報和投訴形式。導祖本期提及的商業騷擾電話屬於廣告營銷類型,相對其他類型而言,其電話號碼可追溯,聲稱單位可驗證,電話內容可錄音界定,因此是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的,雖然1000港元的罰款未足以阻嚇,但監禁兩個月還是會令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三思的。

說起商業騷擾電話的責任人,首先是運營商,其次是騷擾電話的發出方。就運營商而言,現有技術已經足以識別無特定目標發送大量訊息和撥出大量電話的號碼,是可以進行制止和攔截的,目前騷擾電話氾濫的情形,歸根到底是運營商把經濟利益置於公眾利益之上,是不想為而不是不能為。而這種不想為,本質上又是違反了《合同法》中承諾提供令人滿意服務的責任和義務。為了確保國有企業始終將公眾利益置於首位,是可以考慮撤出上市地位的。而騷擾電話的發出方除了適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的控罪外,又必須受其行業法律法規規管,在金融領域,未經邀約的拜訪或致電屬於相關法規嚴禁行為。

如何制止商業騷擾電話氾濫的趨勢?首要是引起相關監管機構的重視,對運營商或涉事金融機構進行問責和約束,消費者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消極一些的規避措施,導祖也為受騷擾市民找到解決方法,在特區政府的《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中規定,如果電話號碼已登記於(拒收信息登記冊)10個工作天或以上,除非得到登記者同意,發送人不得發送任何商業電子訊息給登記者。而登記電話號碼於(拒收信息登記冊),可撥打電話:1835000,也可向訊息發送方發出「拒收要求」並保留副本紀錄待舉證。如果發送人仍然發送而違反《非應邀電子訊息條例》,受騷擾人士可向通訊事務管理局舉報(舉報電話:29616333),一經查實通訊局可向發送人送出「執行通知」。這時候如果發送人繼續違反,經定罪可罰款10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