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公務員效忠特區乃天經地義

文/黎岩

高等法院今日審理一宗有關公務員質疑、或拒絕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政府、終被勒令退休的案件,將公務員的忠誠與效忠這一憲制性問題再度帶入公眾視野。在稅務局任職逾25年的助理稅務主任,前年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聲明前,多次去信局方質疑簽署公務員效忠聲明的必要性及違反聲明的定義,糾纏半年後延期簽署聲明,最後被勒令提早退休。他前年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推翻局方的勒令退休決定。

事件回溯到2020年10月12日,公務員事務局要求2020年7月1日或之後加入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須宣誓或作出聲明,大部分准受聘人須在接受聘任時同時簽署聲明,直接受聘擔任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人士則須宣誓。

香港特區立法會2021年5月審議通過《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要求全體公務員必須簽署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之後超過17萬名特區政府公務員也已簽署聲明,表示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當然,也有129名公務員因為這樣或那樣的藉詞拒簽,辭職或被勒令停職或離職,這其中就包括今次申請司法覆核的該名助理稅務主任。

在「一國兩制」架構中,中央授權特別行政區依法實行高度自治。特區的公務員不僅要為香港市民服務,而且承擔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憲制職責。因此作為特別行政區重要管治力量的公務員,必須真心誠意擁護香港特區基本法、真心誠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真心誠意支持行政長官領導下的特區政府工作,這是包括行政長官在內的全體官員的義不容辭的天職,也是全體公務員的不二之選。

擁護香港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香港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下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基本責任。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是對其須背負的社會政治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實實在在的體現,亦有助進一步保護、鞏固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建立良政善治的有效管治,並能夠依據基本法對中央完全負責。這也是符合國際政治慣例及一般的政治倫理的慣常作法。試想,一個私營機構的僱員如果質疑並明確表示無意效忠僱主,該僱主是否會繼續聘用該人?

倘若有公務員質疑、或不理會、或拒絕宣誓或簽妥和交回聲明,會令人嚴重質疑該公務員是否願意承擔這些基本責任,簡單講,是否能夠嚴格忠實地履行特區政府賦予的職責,以及他或她是否適合繼續留任公務員團隊執行其職務。

回到今次開庭審理的這宗司法覆核案,該位助理稅務主任簽署效忠前,多次去信局方質疑簽署效忠聲明的必要性,並一再糾纏倘若拒絕簽署或延遲簽署造成違反聲明的定義釋義,雖然糾纏半年後終按要求簽妥聲明,但其公開質疑簽署效忠,實質上就是在向局方表達拒絕簽署的意向,且一再追問拒絕簽署的含義,亦顯示他已經有足夠的心理準備接受拒簽或延遲簽署可能帶來的嚴重後果。且申請人不厭其煩地質詢質疑,令局方對其忠誠度及作為公務員的工作能力置疑,令政府對申請人失去信任,認為他不適合服務政府。公務員事務局局長在2021年8月30日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及《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為公眾利益着想而着令申請人退休。

特區政府要求居民在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檔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與香港基本法第99條、第104條等條文精神一脈相承,相輔相成,反映香港基本法第99條和第104條所體現的法律精神得到充分尊重。在新時期新形勢下,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亦顯示香港國安法第6條在特區得到有效貫徹執行。

首先,根據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二條:「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特區公職人員必須遵守《公務人員(管理)命令》第12條及《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義無反顧地效忠香港特區。

其次,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九條:「公務人員必須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公務員簽署效忠特區擁護基本法就是盡忠職守的開端,也就是對特區政府負責。

再次,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雖然助理稅務主任未必列入高官,但其在特區政府效力超過25年,顯然屬於十分資深的公務員,更加沒有理由抗拒或拒絕對特區政府的效忠。

最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就是必須首先擁護基本法,擁護基本法則必須效忠香港特區,這對每一位公務員或官員而言都是義不容辭的憲制責任,質疑效忠或拒絕簽署,就無法排除政府對其存有二心的戒備與質疑,就會被質疑其政治忠誠,質疑其能否完全盡忠職守履職擔當。

特區政府完善有關宣誓效忠制度,旨在準確落實香港基本法及其他有關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香港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是對「愛國者治港」原則極為有力的貫徹和落實。要求公職人員以法定形式公開做出莊嚴承諾,並承擔違誓的法律後果,這就清晰劃出了從政者不可逾越的政治底線,有力強化了愛國愛港者治港的政治規矩。至於極個別公務員質疑、拒絕、抗拒簽署,並願承當相關的違誓後果,完全是咎由自取,毋須原諒,亦不值得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