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新聞自由不包括「違法的自由」

文/陳術

亂港頭目、前《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關押超過1000日,英國政府趁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日內瓦開會期間,主辦「香港新聞自由」(Media Freedom in Hong Kong)活動,在網上,筆者找到一篇由無國界記者(RSF)代表發出的聲明,聲明近乎是全方位攻擊中國以及香港特區,主要論點是以新聞自由之名,抹黑香港的種種狀況。其實,要拆穿外國勢力的陰謀,我們大概只需要問一個問題,就是有新聞自由,就可以違法、破壞社會秩序嗎?

看無國界記者的聲明或陳述,其實跟其他聲援黎智英的論述一樣,也是顛倒是非,內容指香港的新聞自由出現了前所未有的下降,又把《蘋果日報》及《立場新聞》倒閉一事作為攻擊特區政府的切入點,甚至連香港電台都成為攻擊香港的藉口。一如其他外國勢力,當事情說得差不多的時候,之後又到了抺黑香港國安法的時候。

有自由不代表可以違法

黎智英也好,其他前傳媒人也好,他們犯法或涉嫌犯法,亂港分子以至外國勢力,不時都會抹黑特區政府打壓新聞自由,但這明顯是歪理,傳媒人、記者可以自由評論及報道新聞,但當中有個前提,就是在法律界線內表達意見,如果言論超出了法律界線,不論是記者、編輯還是傳媒老闆,都一樣要負上法律責任。不論是違反香港國安法、煽動以至未經批准集結等,犯法就是犯法!

特區政府亦發表聲明,對於英國等國通過舉辦所謂「香港新聞自由」活動,肆意就香港特區保障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的情況大放厥詞和污衊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堅決反對。特區政府發言人提到,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本港的傳媒環境蓬勃依然。一如既往,傳媒可以依法行使其新聞自由。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和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換句話說,香港新聞自由等一切依舊,只是有人在大放厥詞、污衊抹黑。

陳朗昇阻差被判囚 被官斥肆無忌憚

日前,法庭裁定香港記協主席陳朗昇「阻礙公職人員」罪成,判囚5天,裁判官在判決中批評陳朗昇肆無忌憚,毫無悔意,強調判刑是要反映當時「公眾守規、守秩序的可貴」。之後,香港新聞工作者聯會發表聲明,判決法理清晰,彰顯了法律公義,再次向社會傳遞出一個重要信息:沒有不守法的「新聞自由」,沒有任何人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筆者也想指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普通市民不可違法,傳媒人也不能違法,黎智英以至陳朗昇等人,皆不可凌駕於法律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