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屋涉違規安裝太陽能板光伏系統 業主及承建商被罰款2.2萬
【點新聞報道】一名業主及一名承建商及其董事,在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書面批准及同意下,違規安裝太陽能板光伏系統,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有關承建商及其董事於8月22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分別被判罰款7000元。有關業主則於9月5日被定罪,被判罰款8000元。
個案涉及在北區坑頭一幢村屋的天台的一個違規太陽能板光伏系統。屋宇署於2022年7月進行調查,發現該名業主在遵從天台搭建物的清拆令後,旋即在天台安裝太陽能板光伏系統,而該光伏系統的覆蓋範圍超過該樓宇有蓋面積的一半,以及其下面的空間部分被窗戶圍封,違反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小型環保及適意設施的要求。此外,該名業主及該承建商及其董事在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書面同意下,便在上述處所展開或進行該建物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9日)表示,任何人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安裝光伏系統但違反有關小型環保及適意設施的要求,例如圍封該光伏系統下面的空間,會被視為違例建築工程。屋宇署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向業主和承建商提出檢控。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AA)條的規定,任何人明知而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4(1)條(即在未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展開或進行任何建築工程),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40萬元及監禁兩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更多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