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認罪不獲減刑 大律師范凱傑解畫
【點新聞報道】首宗針對香港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終極上訴案日前作出裁決,理大生呂世瑜去年承認干犯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判囚3年8個月,因案件屬於「情節嚴重」,法官遂改判囚5年。因不獲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呂世瑜就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日前一致裁定呂世瑜敗訴,須繼續服刑。並指國安法為刑期訂立上下限「具強制性」,法庭須在「訂明框架內行使其量刑酌情權」。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判決「影響深遠」,對日後判決有釐清作用。
認罪可減刑不能超越量刑下限
熟悉內地司法制度的執業大律師范凱傑表示,終院判決並非針對呂世瑜的罪責,僅針對他上訴的「量刑」,此案件最大的爭議,是在於普通法有「認罪」可扣減三分一量刑的原則,是否能適用於香港國安法。范強調指,終院今次釐清了國安法量刑下限是「真的下限」。被告人要「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則須符合國安法第33條訂定的三個條件,即自動放棄或有效防止罪行發生、自首及揭發他人罪行。
一貫法律解釋不適用於國安法
「我們怎麼能夠這麼抽離、這麼剝離地,只是用香港一貫解釋香港法例的一套去處理國安法?」范解釋指,人大常委草擬香港國安法時,很大程度上考慮了內地刑法相關的用字和技術性的涵意。事實上,「從輕」和「減輕」在中國刑法的量刑中就是一個專有名詞,在香港的刑事法律並不存在。從輕是指根據被告在案件牽涉的角色,有不同的量刑考慮;減輕處罰則是指一般的減刑。
其次,內地的刑法中很多的量刑有分了級別,香港國安法亦按着按犯罪人士參與程度及個別案情是否嚴重有不同的刑期。就如呂世瑜干犯的香港國安法第21條中,就有分兩個級別:「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相反,香港絕大部分的刑事法例基本上沒有一個「最低下限的」,僅會訂明最高判刑為多少,例如盜竊罪,最高判囚10年,而販毒最高判刑就是終身監禁等。
普通法與國安法用語存差異
范凱傑認為,當普通法中刑事的一些法律原則遇上香港國安法的時候,是次判決正好讓大家理解兩者法律用語的差異,以及當中如何詮釋和處理。
(點新聞記者王哲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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