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分裂國家囚5年 呂世瑜終極上訴被駁回
【點新聞報道】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在網上社交平台煽暴煽仇及鼓吹「港獨」,承認干犯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判囚3年8個月,惟因案件屬國安法列明的「情節嚴重」,最低刑期為5年,法官遂改判囚5年。他早前獲批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考慮近兩周後,今日(22日)早上10時宣判裁決,駁回呂世瑜上訴,他需要繼續服刑。
案件本月9日在終院審理,圍繞國安法分裂國家罪中有關「情節嚴重」者,須判處5至10年監禁的刑期限制是否強制。上訴一方認為,刑期的分級並非「一刀切」,而且被告認罪求情卻不獲減刑會造成不公,法官仍可考慮被告認罪等求情,最終刑期可低於5年;律政司一方就指,國安法第33條有關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條文,不包括認罪,被告不應獲減刑;又以謀殺罪須判終身監禁為例,指強制性刑罰才能反映罪行嚴重性。
呂世瑜被指於2020年6月至9月期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呂承認為涉案通訊程式Telegram頻道管理人,透過頻道煽動暴力、分裂國家,帖文提到「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等內容,並向示威者出售武器包括胡椒球槍等。原審法官以5年半為量刑起點,認罪原本可扣減三分一刑期,但國安法列明情節嚴重,須判監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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