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入稟禁「獨歌」 高院拒批臨時禁制令

【點新聞報道】特區政府律政司6月5日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及臨時禁制令,禁止四項與有「港獨」意味的歌曲有關的非法行為,包括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等,高院今日(28日)下午4時頒布書面裁決,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

法官陳健強指出,法庭須在社會上互相抗衡的利益之間取平衡,在應用香港國安法時尋求與本地法律銜接、兼容及互補。強制執行禁制令時,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互有衝突,考慮到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造成影響,申禁制行為屬穩健刑事司法制度下可予以懲處的刑事行為,經謹慎衡量後,不信納禁制令有真正功用。

陳健強提到,強制執行禁制令會與相關的刑事法律有衝突,在考慮申請時須顧及言論自由權利。他認為,批禁制令或生「寒蟬效應」,動機清白人士或會害怕違反禁制令所帶來的嚴重後果,因而選擇不參加涉歌曲正當活動。

禁制令原告為律政司司長,被告為任何作出禁制行為的人士。律政司司長要求禁制(一)任何有意圖煽動他人犯分裂國家或煽動意圖,尤其是主張把香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的人士;(二)任何有意圖侮辱國歌,以致他人相當可能誤會「獨歌」為香港「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是一個獨立國家並擁有其本身的國歌之人士,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及任何網上平台,廣播、轉載、傳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獨歌」,包括其曲調、歌詞或曲詞;禁止(三)任何人士協助、促使、導致、煽惑或教唆他人實施或參與上述行為,或者(四)明知而授權、准許或容許他人實施或參與他人參與相關行為。律政司司長另要求法庭下令禁止32條與「獨歌」有關的YouTube影片發布及傳播。

律政司在審訊時指,「獨歌」在公眾活動中用以煽動參與者的情緒,又可被用作煽動分裂國家、侮辱國歌及煽惑人參與暴力示威等用途。是次申請禁制令旨在維護法治及堵塞法律漏洞,如法庭不頒布禁制令,相信在現今科技發達的社會中,會有更多市民以偽名繼續傳播「獨歌」,增加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明知禁制令的存在仍協助及准許他人違反禁制令及傳播「獨歌」,損害司法公正及違反禁制令,構成民事藐視法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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