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搭港鐵拾遺上交 三個月後想拎返 網民:200蚊都貪?
【點新聞報道】3個月無人認領的失物,可否交還拾獲者所有?有網民日前在社交平台發文,指自己在港鐵站撿到200元現金,交去警署立案,但3個月後得知該筆失款已由港鐵捐予「慈善機構」,無法領回。該網民質疑港鐵涉嫌「私吞失物」,惟遭不少人留言反駁,直指在機場及地鐵範圍內拾獲的物品,最終擁有權是該些相關機構,認為是撿到失款的網民自己「太過貪心」。
據該網民在社交平台發文講述,其在港鐵站內撿到200元現金,交去警署立案。他表示,原本3個月內如果無人認領,自己可合法擁有該失物200元。惟3個月後再向警方查詢,得知該筆失款已經轉交港鐵處理,叫該網民自己聯絡港鐵失物辦事處。於是他再找到港鐵,卻得知錢已經被捐給慈善機構,「我問點解唔係歸我擁有,佢地話港鐵做法同警方唔同,又話唔知捐咗俾邊間機構,事件就咁不了了之。」
該網民質疑,在港鐵範圍內做好市民路不拾遺,卻沒有任何獎勵,「仲會益咗唔知乜人」。他又說,事件浪費自己寶貴時間及來回交通費,批評港鐵「根本要好人蝕底俾佢」。
事件在網上引起熱烈討論。不少網民認為不值得為區區200元浪費時間,覺得發文者貪心:「人哋嘅$200買到你三個月去關注,你嘅時間同心機真係幾『寶貴』」、「真係好攪笑,三個月來你為左$200,日想夜想會給你,真係好無聊」、「樓主為了執到200元以為無人領就可佔有?出帖廣告天下!你真係好缺錢?本來啲錢不是你的!地鐵捐比慈善組織有乜問題?執到交比警察是奉公守法,私下袋了叫非法侵吞!」
那麼,3個月後無人認領的失物,究竟是否應該歸拾獲者所有?有網民搬出《警察通例》,當中提到:「任何人士(警務人員除外)如在赤鱲角機場範圍、香港鐵路有限公司(港鐵公司)物業或公共巴士內拾獲財物交給警署,應獲發一張Pol. 68D表格。負責人員須告知拾獲財物者無權認領這些財物……這些機構具合法權利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處置財物,除非財物由擁有人領回則作別論。」
此外,《香港鐵路附例》中亦有解釋:「一切其他物品或物件在歸港鐵公司管有後須由港鐵公司保留1個月,在期限屆滿後,如無人認領,該等失物即當作成為港鐵公司的財產,不受一切其他權利及產權負擔的影響,港鐵公司即可以出售或其認為合適的其他方式處置。」
不過,如果在是公眾地方發現的遺失財物,拾獲者3個月後的確有機會取回。《警察通例》指出:「任何人士(警務人員除外)如將拾獲財物交給警署,應獲發一張財物收據,註明拾獲財物者是否打算於指定期限過後認領財物。人員須告知該拾獲財物者,如果財物在3個月後仍然無人認領,拾獲財物者便可領取財物。」當然,身份證、銀行存摺、支票、信用卡等涉及失主個人信息的失物則除外。
(點新聞記者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