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重病人可指示不施救 草案擬年內提交
【點新聞報道】政府曾於2019年就「預設醫療指示」和病人在居處離世的立法建議做公眾諮詢,並於翌年公布報告。醫療衞生部門昨日(10日)表示,目標今年內提交條例草案,包括規定年滿18歲及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可訂立「預設醫療指示」,以訂明在無精神能力行事且符合指明疾病時,不得對其施以維持生命治療。同時,修例亦建議容許患末期疾病並在安老院或殘疾院舍死亡的住客,在符合條件下毋須向死因官報告,讓他們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當局在文件中提到,正草擬《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草案》及相關法例修訂,以落實預設醫療指示及病人在居處離世建議。草案提出,任何年滿18歲、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人可訂立指示,以訂明該人無精神能力行事時,不得對該人施以其指明的維持生命治療。草案訂明,訂立指示時須有兩名證人見證,其中一人須為醫生,兩人須符合特定條件,例如「在盡其所知範圍內」無權享有訂立者的遺產權益。條例將賦權訂立指示的人,在精神上仍有能力行事時可隨時撤銷或訂立新指示。指示須以書面方式訂立,但可採用口頭、書面、燒毀及撕毀等方式撤銷。
對於患心臟病人士,為令指示在醫院以外環境更易實行,醫生可向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術的指示訂立人,在其訂明條件符合時,另行發出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指明不得向該病人做心肺復甦術,命令須由兩名醫生發出,一人須為專科醫生。「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將採用法定訂明表格。為免條文阻礙救護人員及治療提供者遵從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政府亦將修訂《消防條例》和《精神健康條例》。
另一方面,政府亦擬修訂《死因裁判官條例》,如院舍住客死前被診斷有末期疾病,或死前14日內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診治,死後有一名註冊醫生作最後診斷,以確定死於自然原因,則不屬須報告的死亡個案。除了公眾諮詢報告建議的安老院,政府最新建議將殘疾院舍納入指明院舍。文件提到,現有規定在指明院舍發生的死亡個案必須報告,對院友是重要保障,但亦導致院舍較抗拒接受讓末期病患院友在院舍離世。
近年由醫管局病人訂立的指示有上升趨勢,列明拒絕接受心肺復甦的指示,由2013年的325份增至2021年的174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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