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員作哪些行為會被調查?政府列「負面清單」
【點新聞報道】政府日前公布新一屆區議會改革方案。為加強對區議員的問責性及其工作透明度,新制度將引入區議員「履職監察機制」。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可對行為表現不符合公眾期望的區議員啟動調查,並按調查結果及建議,對有關區議員作出處理。根據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觸發調查的區議員負面行為包括被法庭定罪並判監、擾亂會議秩序以及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等。
此外,行政指引亦說明區議員應有的表現,包括積極履行向政府提供意見、與居民之間建立恒常的溝通聯絡機制、協助推廣及宣傳政府政策和法律等。另外亦要執行及落實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以及遵守區議會會議常規等。
行政指引中提出的「負面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沒有合理理由下不履行區議會主席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
(二)屢次在沒有合理理由下缺席會議(即使非連續缺席3次會議,未達《區議會條例》中被裁定喪失資格的標準);
(三)個人行為極不檢點;
(四)觸犯香港法律,被法庭定罪並判處監禁,包括緩刑(即使刑罰未達《區議會條例》中被裁定喪失資格的標準);
(五)濫用區議會資源或區議員身份,謀取個人利益、從事商業活動或作出不符合區議會職能的宣傳;
(六)阻撓其他區議員或官員出席或離開會議;
(七)在會議上對與會者包括區議員及官員作侮辱性言論或滋擾行為;
(八)擾亂會議秩序;
(九)在會議上使用粗言穢語,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沒糾正;
(十)不遵守會議常規(例如﹕未得主席同意下發言、插話,發言離題、重複,在會議上拍攝直播等),即使在受勸喻或警告後仍沒糾正;
(十一)沒有按會議常規作出必須的利益申報。
(點新聞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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