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暴打的哥加監13個月 上訴庭指涉暴力足以致命
2019年10月6日,約80名黑暴分子在深水埗圍攻一輛的士,令的士失控撞向人群,的士司機鄭國泉被暴徒拖下車施以私刑暴打變「血人」。有份施襲的男子張子龍承認暴動及蒙面罪,被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判監3年。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於早前成功覆核刑期,被告改判囚4年1個月,即加監1年1個月。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表示,本案無論暴力程度、暴力規模及答辯人罪責均不只中等程度,暴力程度非常嚴重,隨時可致命,原審法官原則犯錯,必須糾正。
本案答辯人是張子龍,原於會計師樓任職經理。判詞指,案發數小時前深水埗已有大批黑衣人大範圍堵路,暴力風險不容小覷,群情洶湧下事態一觸即發,事後現場搜獲藍色剪刀、削尖長棍,顯示他們暴動有預謀,不應局限暴動於施襲階段。
張子龍聲稱自己當時正在回家途中,目擊的士撞向人群。當時有人向他稱:「手足,呢度好多相機喎,戴返個口罩穩陣啲!」他才加入襲擊受害人,但事實是,答辯人在當時是刻意施襲,並非他所稱即興的不假思索舉動,其說法不能淡化其刑責。
判詞批評,黑衣人在暴動中擅登的士襲擊司機,不顧途人安危,瘋狂行為導致2名女途人受傷,其中一人骨折,一人腳踝受傷,均屬加刑因素。再者,蒙面人圍堵的士導致案發,原審法官未有考慮到「私了」情節,無故損壞的士,攀上車廂令的士失控撞人,將事主拖出的士毒打,做出無法無天的行為。原審法官忽略了本案「私了」比襲擊防暴警員更為嚴重。最後,暴動者同時干犯刑毀盜竊,亦推高暴動罪嚴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