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生呂世瑜煽「獨」判囚5年 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理工大學男生呂世瑜,較早前承認在網上社交平台煽暴煽仇及鼓吹「港獨」,承認干犯香港國安法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判監3年8個月。惟控方指案件屬國安法列明的「情節嚴重」,最低刑期為5年,終改判囚5年。呂不服刑期提上訴被駁回,並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經考慮後,昨頒判詞指案件涉重大法律爭議,故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本案為首宗針對國安法刑期分級制量刑指引提出上訴的個案。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和彭寶琴在判詞稱,本案涉及兩個具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包括國安法第21條提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該如何恰當詮釋,監禁5年以上的規定是否屬強制性;國安法第33條提及有3項可作減刑的因素,該如何恰當詮釋,特別是當中指明的3項條件,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是否已「盡列無遺」,如無一成立,是否任何其他求情因素可引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