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構擬第四季提修例 部分刑事案可遙距聆訊

【點新聞報道】司法機構計劃在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修訂條例草案,在法官及司法人員考慮所有相關情況、以及司法公開及聆訊公正兩大原則後,在合適情況下,可於各級別法院及審裁處命令進行遙距審訊。

司法機構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顯示,司法機構自2020年4月起,便已在各級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中,在合適的情況下進行遙距聆訊。過去三年,司法機構已於各級法院進行超過1660宗遙距聆訊。惟但現時沒有法律條文,明文規定在遙距模式中各項事宜應如何處理,而且由於法律限制,大部分刑事案件無法以遙距方式進行。

司法機構指出,修例將為遙距聆訊在香港法律程序中的應用、運作和效力,提供全面的法律框架,並準備在修例通過後,在可行情況下更頻繁使用遙距聆訊,例如在三分鐘聆訊中優先採用。就刑事法律程序方面,為讓相關持份者有足夠時間準備和適應,司法機構預期在修例通過約6個月後,於刑事案件開始進行遙距聆訊。

不過,司法機構認為,要在所有刑事法律程序中採用遙距聆訊,原則上和實際上都存在若干限制。因此法院必須在作出遙距聆訊令前考慮多項因素,包括各訴訟方的意見、能否有效維護接受公正審訊的權利、遙距聆訊設施的質素及安全性等,同時被告人對親身或遙距出庭的取向,亦將是法院的考慮因素之一。

此外,在非實體的環境下,遙距聆訊或令法律程序更容易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被記錄及發布。司法機構認為有必要將此等行為刑事化以產生強烈阻嚇作用,建議引入新罪行,將未經授權而記錄和發布實體聆訊和遙距聆訊,以及廣播聆訊內容定為刑事罪行。

(點新聞記者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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