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暴動向警擲汽油彈判囚 38個月 兩男暴動申上訴被駁回
2019年11月18日理大暴動期間,9人在油麻地被捕被控參與暴動等罪,受審後全被裁定罪成,去年1月在區域法院判刑,最高判囚40個月,其中兩名被判囚38個月的被告不服定罪,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昨頒布判詞指原審法官在整件案的分析鉅細無遺,沒有任何地方出錯,故駁回兩人申請,維持原判。
兩名上訴申請人分別為案發時26歲的陳子謙及20歲的黃適哲,被控當日與另外 7人在加士居道拔萃女書院外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案情指,當晚約10時,有暴徒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等雜物。在彌敦道與窩打老道交界,暴徒向警方照射鐳射光及投擲汽油彈,整晚共向警方投擲250枚汽油彈,警方在圍捕行動中共截獲213人,當中包括兩名申請人。
上訴方早前指原審法官林偉權不能肯定陳、黃兩人從彌敦道走入加士居道的暴動範圍,故無法斷定兩人進入暴動範圍的時間,兩人可能在暴動結束後才抵達現場,不算參與暴動。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在判詞中拒絕接納此說法,指原審法官幾乎對每個可能出現的議題都作了極仔細的分析,沒有任何地方出錯,已排除兩人由其他可能路徑進入暴動範圍的說法,認為上訴方的說法沒有半點說服力,其他理由也難以抵禦「強而有力」的推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