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入稟高院 要求釐清聘用海外大律師決定

亂港黑手黎智英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釐清聘用海外大律師的決定。(點新聞資料圖)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香港國安法,獲批聘英國御用大律師來港辯護,全國人大常委會去年底就此作出釋法。黎智英上周五(17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律政司宣布人大釋法不影響原訟庭及上訴庭批准他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的決定,又或要求法庭就黎智英能否聘用Tim Owen或其他海外大律師代表抗辯一事,按《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向行政長官申請證明書。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現時暫無聆訊排期。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去年12月3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於11月28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有關報告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該等情況和問題作出相關判斷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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