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灣區錦囊·生活|出入境通關小貼士 帶這些物品或被罰!
隨着香港與內地全面恢復通關,港人往來內地更加自由頻繁,不少港人到內地時也會為內地親朋好友捎帶藥物、奶粉、首飾等物品。不過,倘若攜帶一些受管制藥物或所攜物品額度超標,都可能面臨被沒收或違法的風險。
廣東美利天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鄭冬梅指出,港人在往返香港和內地時,要特別注意攜帶的物品中是否存在受管制藥品,而一些日常用品若攜帶數量及價值超出個人自用範疇,也可能面臨被沒收物品並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能還將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香港《進出口條例》規定,旅客攜帶受管制藥物出境或入境,需出示由衞生署簽發的許可證,否則可能被檢控,而有關物品亦可能被檢取。然而,若旅客在其個人隨身行李內攜帶藥物以供合理自用,可獲豁免領取許可證。鄭冬梅律師特別提醒,受管制藥物包括抗生素、壯陽藥、「白瓜子」、止痛藥等。
值得注意的是,攜帶物品出入境,其中超出自用必需品的部分也將無法帶過關。以生活在深圳的香港居民張先生的經歷為例,他入境深圳時因行李箱異常大,被海關人員查驗。發現他攜帶有奶粉、護膚品、金銀首飾等大量物品,總價值超過50萬元(人民幣,下同)。海關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並沒收全部物品。張先生表示不服,起訴至深圳中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認為自己家人多,物品經分配不足200元/人,沒有不合理,且主動接受X光機檢查,沒有藏匿和逃避海關監管。
鄭冬梅律師表示,最終張先生的主張未能得到法院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旅客進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規定》第九條明確,對短期內多次來往香港、澳門地區的旅客和經常出入境人員以及邊境地區居民,海關只放行其旅途必需物品。條款中提到的「短期內多次來往」和「經常出入境」指半個月(15日)內進境超過1次。
此外,頻繁帶貨,還可能入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記者、拍攝:帥誠、胡若璋
剪輯:星鳴、帥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