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男女涉公眾地方行乞被捕
兩名持雙程證的內地男女涉嫌「在公眾地方乞取施捨」被警方扣查。有途人昨日(10日)下午約5時報案,指長沙灣順寧道1個街市附近有人懷疑賣唱,期間有人將錢投入兩人前面的紙皮盒。警員初步調查後拘捕二人,檢獲1支麥克風、1個擴音器、1個紙皮盒及約190元現金。2人持雙程證來港,分別39及34歲。
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6A條「乞取施捨」,任何人到處流浪,或在任何公眾地方、街道或水道乞取或收取施捨,或導致、促致或鼓勵任何兒童作上述事情,均屬犯罪。第1或第2次定罪,可罰款2000元及監禁1個月。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罰款2000元及監禁12個月。
2004年,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少光回應立法會議員時,曾表示如發現持雙程證人士在街上行乞,警方會根據條例採取適當行動。一般而言,行乞包括三類。
第一,沒有預謀的行乞:如果1名訪客,不論他是來自內地或其他地方,在沒有預謀的情況下涉及行乞行為,而他又真正需要援助,警方會採取適當行動,包括通知有關領事,然後安排該名人士遣返原居地。至於持雙程證人士涉及行乞的個案,亦會依照同樣程序處理,而有關人士會被轉介入境事務處進行遣返。
第二,有預謀的行乞:如果該行乞行為是有預謀的,或該名行乞者並非真正需要援助,警方會按情況,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第26A條「乞取施捨」或第26B條「以恐嚇方式等求取施捨」,檢控該名人士。
第三,為募捐而行乞:如果該名人士聲稱是為募捐而行乞,警方會按情況,以「(未有社會福利署署長或民政事務局局長發出的許可證)在公眾地方組織籌款活動」進行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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