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行乞隨時墮入法網 最高判囚12個月

點新聞近日收到讀者爆料,懷疑有健全人士假扮傷殘人士在街頭行乞,事實上在香港街頭行乞隨時觸犯香港法例,面臨牢獄之災。據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條例》)第26A條,任何人到處流浪,或在任何公眾地方、街道或水道乞取或收取施捨,或導致、促致或鼓勵任何兒童作上述事情,均屬犯罪。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一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罰款500港元及監禁12個月。

此外,根據《條例》第26B條提及以恐嚇方式等求取施捨的人的懲罰,任何人以恐嚇或橫蠻的方式求取施捨,或在被要求停止後仍繼續向任何人求取施捨,均屬犯罪。如屬第一或第二次定罪,可處監禁3個月;如屬第三次或其後定罪,可處監禁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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