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尖沙咀警署外暴動 7人判監36至45個月
2019年8月11日,尖沙咀警署外的彌敦道一帶有大批示威者集結,向警署投擲汽油彈,令一名警員下肢燒傷。事後7人被捕,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今日(28日)在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36至45個月。另一名暴動罪脫的被告,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判監11個月。
6名被告馬孝文(27歲,社工)、吳柏熹(24歲,學生)、譚煒誠(26歲,馬會職員)、楊梓信(25歲,無業)、陳振華(32歲,地盤技工)、陳嘉(35歲,電腦技術員),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成;陳嘉另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噴劑,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被告林祖童(24歲,兼職員工)則被裁定暴動罪脫,但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外一名同案被告鄭智健(25歲,冷氣技工)早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
法官林偉權指,暴動罪成被告明知涉案地發生示威,仍蓄意到場及壯大暴動人群聲勢,意圖成為暴動人群的一分子,即使沒親自做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也屬參與暴動。香港是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如此暴力行為發生,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林官指,吳柏熹、譚煒誠、陳振華在審訊中偽辯,除了沒有案底外沒有額外扣減,判處3人監禁45個月;馬孝文、楊梓信及陳嘉因沒有出庭自辯及同意大部分案情而獲額外扣減1個月,馬孝文及楊梓信被判監禁44個月,陳嘉因患有克隆氏症(慢性腸道發炎和潰瘍)而獲額外扣減3個月,但因管有以水和芥末混合而成的噴劑,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另被判監禁4個月,兩罪共判監42個月;早在審訊前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兩罪的鄭智健,經酌情減刑後被判監禁36個月;另外暴動罪脫、因管有兩支鐳射筆而被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的林祖童,則被判囚11個月。
相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