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我染疫了 但我「尷尬了」?

文/陳術

去年,特區政府修訂了法例,將隔離令視作申請病假證明,不過,隨着本月底(30日)不再向新冠患者發出隔離令開始,香港打工仔一旦染上新冠肺炎,要取得醫生紙方可以放病假,當中更涉及領取疾病津貼的問題。對廣大打工仔而言,這就出現了一大難題,如果我染疫,但公司要求我繼續上班,怎麼辦?又或者,如果我染疫又遵照上司要求上班,但在公司傳染到其他同事,情況又是否尷尬?在今早的電台節目,就有立法會議員期望當局發出清晰指引,亦有醫衞專家建議如果市民檢測陽性,不論有沒有病徵,至少3天不能上班。筆者認為,如果當局未能就相關情況明確作出規定,1月30日或之後,極可能會出現不少勞資糾紛。

據悉,衞生防護中心建議確診者若無病徵或病徵輕微,可以照常外出及上班。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表示,有醫生紙、需要的病假紙,僱主就要按僱傭條例支付病假(薪酬);如果沒有看醫生、沒有病徵,覺得自己不是特別不舒服可以上班,「老闆當然要讓他上班」,但是有些情況老闆與員工有協定,請他(確診員工)不要上班,雙方可以協定,情況若是老闆要求他不要上班,就要支付薪金。特區政府的做法,相信是給予僱主與僱員足夠的彈性處理請假事宜,但問題是,這種協議空間,亦頗有可能會釀成不少勞資糾紛。

勞資若有爭拗 該怎麼辦?

對於染疫的病假問題,首先一點就是如果僱員沒有病徵或不適,而僱主要求僱員上班,這可能會出現矛盾;退一步說,如果同事身體有不適,(假設)需要休息5天,但醫生只開上2天至3天的假紙,那其餘不適的日子,該上班,還是不上班?一些行業例如院舍和教育工作者仍需強制檢測,那些特定行業的人士,如果身體不適亦肯定能去看醫生、拿假紙,但這又產生另一問題,就是從事院舍或教育工作,即使為「無症狀」人士,他們回到工作地點也可能把病毒傳播予老人以至學童,他們不下班可能是失職,上班「播毒」可能是失責,名副其實是左右做人難!

從僱主的角度看,員工如果無大礙,當然最好是上班,但無症狀的員工上班,他/她個人體質較強,但如果他/她把病毒傳播予體質較弱的同事,公司本來希望員工上班保持生產力,可能因為更多僱員染疫,而結果導致公司整體生產力下降,得不償失。有意見希望,特區政府能作出明確指引,尤其是針對政府資助的行業以及經營者;港大感染及傳染病中心總監何栢良則建議,特區政府可以參考新加坡做法,檢測陽性的市民無論有無病徵,至少3天不能上班,3天後則須視乎檢測結果,以及讓檢測陽性的市民都享有有薪假期。兩者說法都有道理,關鍵是特區政府理應有清晰指引,切勿讓勞資因為病假問題,而引起種種糾紛。

陽性先求醫 再領病假紙

有時候人有惰性,甚至人是自利的,如果單純快測陽性就「即放假」,可能會有個別僱員濫報陽性「呃病假」。筆者建議,如果僱員快測陽性,首先應該到私人醫生診所等求醫,在診所再進行快速測試,經過醫生診症後,按照特區政府的指引或要求給予一定日子的病假,可以是3日,亦可以是4日等;特定日子以後再進行快測或檢測,視乎情況再決定是否可以上班。隔離令將取消,大大推進香港的復常步伐,但復常過程中,不同的小問題累積起來,可以引致種種不便以至矛盾,在一些關乎勞資雙方或其他持份者的問題,筆者期望,特區政府可以繼續秉承積極有為、以結果為目標的作風,為各方釋除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