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反黑工 一連4日搜28地拘9人

圖示懷疑非法勞工在行動中被捕。(政府新聞處)

11月28日至12月1日期間,入境處連同香港警務處在全港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代號分別為「曙光行動」及「冠軍行動」。行動中,執法人員總共搜查了28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的單位、住宅大廈、餐廳及零售店舖,共拘捕8名疑似非法勞工,分別為1男7女,年齡介乎29歲至56歲,當中一名女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人員拘捕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47歲男僱主。

入境處發言人說,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兩年。

發言人警告,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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