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亦凡一審被判13年 附加驅逐出境

2022年11月25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吳亦凡強姦、聚眾淫亂案,對被告人吳亦凡以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附加驅逐出境;以聚眾淫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10個月,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3年,附加驅逐出境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亦凡於2020年11月至12月間,在其住所先後趁3名女性醉酒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之機,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2018年7月1日,吳亦凡在其住所,夥同他人組織另外2名女性酒後進行淫亂活動。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吳亦凡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聚眾淫亂罪,應依法並罰。根據吳亦凡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加拿大駐華大使館官員旁聽了宣判。

此外,據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根據有關方面線索和稅收大數據分析,依法對加拿大籍藝人吳亦凡2019年至2020年期間涉嫌偷逃稅問題開展了稅務檢查。吳亦凡在2019年至2020年期間,採取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通過境內外多個關聯企業隱匿個人收入等方式偷逃稅款0.95億元,其他少繳稅款0.84億元。北京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吳亦凡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並處罰款,共計6.00億元。其中,對其虛構業務轉換收入性質虛假申報偷逃稅款的部分處4倍罰款計3.45億元;對其隱匿個人收入偷逃稅款的部分處5倍罰款計0.42億元。

圖為「吳亦凡事件」時間線。(中國新聞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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