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准聘英御狀 譚惠珠:香港國安法案件只宜用中文審判
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涉及多宗案件,大部分案件已審結,現時主要餘下違反香港國安法等案件,定於12月1日開審。法庭上月批准黎智英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早前就此決定不服並多次上訴,本月21日上訴庭頒發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往終院上訴。律政司其後表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並於本月22日正式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終院排期於明日(25日)處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表示,香港國安法案件只宜用中文審判。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併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其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是一部全國性法律,只有中文官方版本。該法律在香港刊憲時,說明了英文譯本只是出作資料或資訊,即英文譯本不具法律效力。因此,在香港審判國安法案件應按中文官方版本進行,為準確理解有法律效力的條文起見,應由通曉中文的人士參與審判及控辯工作。
譚惠珠指,有別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0年6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英文本決定,指明英譯本為正式英文本,和中文本同樣適用,英文本中的用語含義如果與中文本有出入,以中文本為準。相比之下,可見香港國安法的英文譯本不是一部正式法律,也不可以和中文本同樣使用。
譚惠珠提到,有關勾結外國力量、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應避免受外力干預。自從香港國安法訂立後,社會恢復秩序,香港開始逮捕或起訴觸犯國安法的人士,而西方尤其是英美兩國的政客多次聲援該等疑犯,肆意抨擊香港法治制度,甚至以英國國會議員的身份,要求英國在香港參與司法工作的法官辭職。此種以政治干預香港司法工作的行為,在香港審判重大國安法案件中沒有人能阻止,甚或越演越烈。為減低這些干預因素,保障參與控辯的人士不受外國政治力量影響,應由香港本土的執業大律師辯案,而到目前為止,沒有證據說本土的大律師無能力辯案。
譚惠珠指出,外國判例對審判香港國安法案件的參考價值有限。每一個國家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情況和要求有異,「911」後的美國無論對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還是判決都全部變得特別嚴厲,英國的反恐法律和判決都因恐怖主義活動增加而收緊。香港國安法涉及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策,正如律政司指出,外國的法例、判例和有關做法的參考價值有限。她強調,香港司法人員有能力判斷其他普通法運用地區的司法案例,是否可作為參考。因此,請外國普通法地區的律師參與控辯工作非必須安排,相信香港的司法人員和律師有能力處理維護香港和國家安全的案件。正確了解香港國安法條文和重要性,是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必需的執法和審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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