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律師獲准介入國安案 律政司反對無效
因干犯多宗非法集結案而被定罪、正在服刑的亂港黑手、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另涉違反香港國安法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罪的案件,已定於下周四(12月1日)在高等法院開審。高等法院原訟庭上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作代表,律政司不服,提出上訴於本月9日被駁回後,日前再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的許可,不過,昨日(21日)亦被上訴庭拒絕及下令支付有關訟費。惟律政司仍可向特區終審法院申請許可。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上周已向高院上訴庭呈交書面陳詞指,雖然是否批准聘用海外大律師,屬法庭的酌情範圍,但因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的特殊性,故此有其重大廣泛的重要性,有關原則應交由特區終審法院作判斷;又指出香港國安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基本法和人大決定而制定,英國的國安法則是根據普通法、國際人權公約及歐盟法律制定,認為海外大律師對香港國安法案件的貢獻必然有限。
難保「英御狀」會履行保密義務
律政司一方在陳詞中首次提到,准許海外大律師參與本港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以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
陳詞又引用香港國安法第46條指出,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無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第63條指,有關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或者辦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香港執法、司法機關及其人員,應當對辦案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予以保密。陳詞質疑海外大律師只要一離開香港,實際上便難以受香港大律師公會的管制和規管,不能確保他會切實履行其保密義務。
陳詞續指,法庭考慮會否批准海外大律師來港時,考慮公眾利益之最重要因素,應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等,故基於以上理由,認為除非申請方能證明有極其特殊之情況,否則不應批准在香港國安法案件聘用海外大律師。
上訴庭3位法官在昨日頒下的判詞回應指,本案並無涉及關於國家機密的指控,亦無任何基礎指控Tim Owen可能違反保密原則,又認為英國的大律師亦受到當地的專業守則約束。
上訴庭又指律政司未能說服法庭聘請海外大律師會損害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目的,重申本案須顧及和平衡公眾利益,批准Tim Owen臨時來港亦不會對國安法帶來不良影響,因此拒絕批出上訴到特區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
據悉,雖然上訴庭拒絕批出今次許可申請,但律政司仍可逕自向由3名特區終審法院法官組成的終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如獲批准,案件仍會交予特區終審法院5位法官作正審。
法律界:提醒「外援」須持更高標準護國安
對於律政司致函給所有外聘大律師(Briefed-Out Counsel),要求他們簽署承諾維護香港國安法事宜,多名法律界人士昨日接受訪問時認為,律政司的要求,目的是提醒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牽涉到國家及人民福祉,必須謹守法律及專業守則。
退休裁判官、大律師、香港城市大學法律系講師黃汝榮認為,維護國家安全相當重要,涉及到國家及人民的利益,今次律政司的要求,主要提醒接辦涉及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時,應持更高的標準,應顧及維護國家安全這個大原則。
籲業界勿凌駕法律之上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表示,律政司要求所有外聘大律師,簽署承諾維護香港國安法,不會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並在處理外聘案件時會嚴格保密,以及不會牽涉利益衝突。律政司的安排,本身有其好處,再次提醒業界維護法律責任,在保障客戶利益時,亦不能凌駕法律之上。
馬恩國認為,就算不簽署承諾,任何人也需遵守法律,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6條,「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即當被告律師,若將涉及香港國安法任何敏感資料,向外披露,令到相關人士受到傷害或制裁的話,有關律師已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以及第521章《官方機密條例》,「目前已有足夠法律規管,並非不簽署任何承諾,就能無法無天。」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法學教授傅健慈表示,今次律政司的舉動是要發出一個明確、清晰的信息,任何人均需遵守法律,尤其是擔任涉及國安法案件的辯方律師,不能將敏感資料外洩。
傅健慈認為,就算律政司無法規定辯方律師簽署承諾書,其實,香港國安法第63條「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這也是明確規定,若發現有人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話,執法部門會嚴正執法。
律政司致函外聘大狀 要求不得從事違背國安活動
律政司為提高外聘大律師的高質素專業表現,昨日去信給所有外聘大律師,並首度引述香港國安法的相關條文,要求他們在履行外聘檢控工作時,必須要遵從專業及誠信守則,確保自己在處理外聘檢控工作中不會存在「利益衝突」,或避免任何可見的利益衝突情況,並於12月5日或之前將簽妥文件寄回律政司刑事檢控科。
據悉,律政司在函件中並引述香港國安法第六條的內容,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基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提醒各外聘大狀,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可能根據其性質以何理由定為違背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此外,今次發出的函件要各外聘大狀簽署承諾處理外聘案件時要遵守「保密協定」,在未有得到律政司司長書面的批准下,不得將所有涉及案件的文件資料等一切洩露給任何人士或組織。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傳媒查詢時指出,為確保外判檢控人員的專業水平,已陸續發信提醒外判檢控人員,須避免利益衝突,並遵守資料保密及香港國安法的條文,要求他們就此作出明確承諾。
發言人解釋說,律政司的外判檢控人員與檢控官一樣,須以不偏不倚的專業態度執行職務,不得受政治立場影響。「律政司有既定機制監察和評核外判律師的表現,若外判律師的表現有違專業表現,律政司會按相關機制處理。」
(來源:香港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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