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初選」案不設陪審團 林定國:不會削弱被告人合法權益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早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6條發出證書,指示非法「初選」案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的決定,引起社會討論。林定國今日(17日)發表網誌表示,相關做法是法例賦予律政司司長權力。法庭亦已在多宗案件中確認,陪審團審訊的安排並非被告在法律上的必然權利,重要的是律政司司長行使這權力並不會削弱被告人任何合法權益。
香港國安法第46條規定,「律政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有關條文訂明在此情況下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林定國表示,不設陪審團的做法更非香港獨有,部分推行普通法的西方國家亦有類似制度,訂明若涉及嚴重刑事罪行,或陪審團會受到不正當干預的情況下,審訊可不設陪審團,以確保司法公正不受影響。
香港是法治社會,司法公正能否彰顯,最重要是有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不受任何干涉,讓被告人的權益獲得充分保障,得到公平的審訊。林定國強調,凡律政司司長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6條發出證書,案件的審判將不是由一名,而是三名法官負責。這三名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必須是現任法官,除了要符合具備基本法中對法官的司法和專業才能等嚴格要求外,亦須恪守司法誓言,無懼、無私,不容任何政治或個人因素影響司法程序及決定,而由這些法官組成的審判庭所作的判決內容必定公開,向大眾解釋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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