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陳文敏談論陪審團謬論處處 意欲何為?
文/陳術
47名反中亂港分子因為非法「初選」案而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其中29人認罪,將交付高等法院審訊,律政司長長林定國簽發證書,批准高等法院原訟庭由三位法官主持審理案件,不設陪審團,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陳文敏以《免除陪審團的審訊》為題撰寫兩篇文章,質疑律政司以至法庭為何選擇案件不以陪審團審訊,不過,當中謬論處處,陳文敏甚至以「人身自由」為由,質疑律政司的決定。為方便讀者閱讀,筆者歸納了八大謬論,好讓大家能看清陳文敏這個「法律學者」的言論有何問題:
一: 其他刑事案件從沒有因陪審團人身安全放棄陪審團?
按照陳文敏的說法,在刑事案件中,不論是涉及謀殺、三合會以至恐嚇等嚴重罪行,陪審團都可能面對人身安全問題,為何唯獨在國安法案件等陪審團便會有人身安全安全的風險;筆者想問陳文敏,他不知道香港發生過黑暴動亂嗎?在黑暴期間,暴徒打砸搶燒,有人被磚頭「掟死」,有人被火燒至危殆,今次案件涉及黑暴政客,陳文敏認為陪審團面臨的風險能與其他刑事案件相比嗎?
二:其他案件的涉外因素,會涉及國家敏感資料嗎?
至於陳文敏稱香港有大量案件有涉外因素,又質疑如果涉及國家機密或敏感資料為何不能分開處理,筆者又會疑問,其他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有涉及國家安全嗎?有大規模的涉嫌顛覆國家政權嗎?又或者,其他刑事案件被告的所涉行動,會涉及大量境外的反華政客嗎?相信陳文敏作為法律學者,不會不明白什麼是涉外因素,他之所以處處質疑,可能是因為他偏向同情或支持反中亂港分子。
三:法庭沒有履職?為何有陪審團是人身自由的保障?
按照陳文敏的說法,法院沒有要求律政司提出具體證據支持這些說法,甚至是沒有謹慎履行其職責,其實黑暴動亂曠日持久,持續威脅着本港,連法庭也曾受到破壞,陳文敏想要什麼「具體證據」證明案件的特殊性?說到人身自由,陳文敏認為陪審團是對人身自由極為重要的保障,那麼沒有陪審團的案件,就等於沒有保障?陳文敏如果意有所指,甚至是針對法官的,陳文敏可以直言嗎?
四:是律政司權力不合理,還是只是有人「不滿意」?
在陳文敏第二篇談及「免除陪審團」的文章,開宗明義就指律政司行使該權力要有合理的事實基礎,關於律政司作出決定的基礎,筆者在上文已略略提及過,陳文敏的問題,可能在於包括他在內的學者或政客,其實是「不滿意」律政司的決定,如果案件涉及陪審團人身安全,又有涉外因素,律政司作出決定都不合理,筆者真不知道,如何才能滿足陳文敏等人的「合理」標準。
五:沒有陪審團就不公平?
在陳文敏的文章,還提到陪審團有助公平審訊,他們亦為反映社會的價值,為刑事檢控引入社會道德價值的標準云云;筆者想問,日常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進行的審訊,應該都是沒有陪審團的,法官在處理這些案件時,沒有反映社會價值,沒有引入社會道德價值的標準嗎?筆者必須指出,法官除了是處理案件的專業人員,他們另一身份也是市民,陳文敏的質疑,似乎是把法官的人性都去掉了。
六:法官作判斷,不會顧及社會道德標準嗎?
說到普通法,再說到陪審團制度,一般而言社會不能否定其益處,但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可見,各級法院,包括沒有陪審團的較下級法院,不同的法官判案時都與時並進,並會透過社會環境以至道德標準來處理案件,陳文敏說出那麼多理由,不如陳文敏舉幾個例子,向社會說明一些沒有陪審團的案件,法官未能反映社會價值以至道德標準,好讓社會從陳文敏的文章中「學習學習」。
七:談起公義,陳文敏有何公義觀?
平心而論,陳文敏的論調,很多也站不住陣腳,尤其當他說到「公義對錯」時,尤為令人不齒,之前黑暴動亂持續多時,暴徒四處破壞,甚至嚴重傷人,陳文敏有為公義強烈譴責過這些暴徒嗎?有公開要求嚴懲暴徒嗎?如今與其友好的亂港政客被檢控了,沒有他「想要」的陪審團,陳文敏就跳出來講公義?如果陳文敏行公義、好憐憫,筆者想問陳文敏一句,他願意為黑暴動亂中的受害者,譴責黑衣暴徒及支持他們的政客嗎?
八: 陳文敏是否不相信法官專業判斷?
其實閱畢陳文敏的文章,不難會得到一種觀感,就是案件有陪審團比只有法官好,但陳文敏作為法律學者,甚至是港大法律學院前院長,他是否不信任香港的法官?認為香港的法官,可能會斷錯案、判錯刑?更為重要的是,陳文敏是否也在質疑包括香港國安法在內的法律?
自違法「佔中」以來,香港就有不少披着「法律學者」外衣的人士,憑其法律知識在扭曲是非,違法的行為,他們美化為「公民抗命」;嚴重的暴亂,他們視而不見,或者是避重就輕不敢譴責。筆者認為,這些人所違背的,乃是自己的專業,作為港人,他們甚至是暴徒的幫兇。陳文敏近期就陪審團問題高談闊論,但他與其他偏向反中亂港分子的人士一樣,問題的核心,包括黑暴動亂以至政客違法,他們從不正面面對,在大是大非面前,他們可能是為政治利益或政客服務,多於想保障市民生命、健康與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