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拒認海外同性婚姻提上訴遭駁回 岑子杰須支付訟費

岑子杰在2013年和丈夫在美國結婚。(資料圖)

已解散的「民陣」前召集人、社民連副主席岑子杰2013年與同性伴侶在美國紐約結婚,但其婚姻不獲特區政府承認。他於2018年提出司法覆核申請,要求裁定政府拒絕認可其海外締結的同性婚姻屬違反基本法保障人人平等的權利,構成歧視,被高等法院裁定敗訴。岑子杰不服判決上訴,上訴庭今(24日)頒判辭駁回上訴,岑子杰須支付訟費。

上訴庭指,岑子杰說法只着重同性與異性之別,卻忽略了平衡公眾利益,且婚姻所涉及的問題複雜而繁多,不能夠簡單解決,認為現行的法律條文上無列明政府必須向同性締結者提供同等待遇。

岑子杰在2013年和丈夫在美國結婚,但同性婚姻不被香港承認,未能享有異性婚姻權利,認為特區政府不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屬差別待遇,違反人人平等權利。上訴庭指基本法第37條保障異性婚姻,必須相應地限制平等和私隱權利,並不能間接確立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即使過往案例為同性伴侶爭取配偶權利,若希望特區政府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便需面臨基本法第37條「只保障異性伴侶在香港及海外結婚的自由及權利」這個難以逾越的障礙。

上訴庭認為《香港人權法案》第14條沒有規定政府有責任保障同性伴侶可享結婚的權利,假若特區政府承認海外註冊同性婚姻,亦會對希望無法在香港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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