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警署外管有鐳射筆 男工程助理認罪加監125天

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點新聞資料圖片)

一名男工程助理承認2019年9月在旺角警署外管有攻擊性武器,今日(12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140天,由於他早前牽涉另一宗案件,前日(10日)被判囚5個月,裁判官酌情批准部分刑罰同期執行,只須加監125天。

案情指2019年9月29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警署外投擲汽油彈及用鐳射筆照射警署,警方其後拘捕25歲被告岑子軒,並搜出一支鐳射筆。同案另一名被告黃家偉承認非法集結,他因強制隔離未能出庭,押後至下周五處理判刑。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在非法集結的現場用鐳射筆照射警員風險高,傷害力不少,但接納被告是初犯,重犯機會微,加上有悔意,判他就本案監禁1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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