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樂士:香港案件審理注重人權 絕非限制陪審團審判國安案件

國安法論壇今日舉行。

今日(28日)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通過2周年的重要日子,律政司以「興邦定國」為主題舉辦法律論壇,匯集多位政府官員、國際知名法律專家及學者,一同回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探討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沿議題及展望香港特區就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相關法律的發展。論壇主題演講分為四部分,主題分別為全國人大《528決定》、由亂轉治──法治精神典範、由治及興、《香港國安法》的展望;並設有《香港國安法》案例研讀及國際案例比較、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沿議題、完善香港特區的維護國家安全法律三個座談環節。

江樂士指,香港在案件審理方面注重人權。(中新社資料圖片)

在座談環節,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榮譽教授江樂士就《香港國安法》案例與國際案例進行比較。他提到,香港國安法首案被告唐英傑案件早前由律政司司長指示此案不設陪審團,由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彭寶琴、杜麗冰及陳嘉信審理,強調雖然基本法第86條規定「原在香港實行的陪審制度的原則予以保留」,但《香港國安法》第46條亦寫明「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他又以新加坡、文萊等國為例,法律體係基於英國普通法,審判均由一名法官在無陪審團前提下進行。反觀香港在案件審理方面注重人權,若考慮到陪審團成員或受到威脅及干擾,或影響案件審理的公正,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更加公正,批評部分人聲稱「香港限制國家安全案件的陪審團審判」,但對於遠東的前英國殖民地卻隻字不提,是行為「偽善」,認為做法只是為了讓中國陷入尷尬。

(點新聞記者李九歌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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