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 | 增設副司長 何必多此一舉
文/黎岩
行政長官人選李家超正積極籌組政府新班子,特首林鄭月娥昨出席行政會議前事先張揚,希望政府架構重組方案可於下周行會討論,冀李家超盡快提出確實構思。李家超在競選期間已經明確表態,初步考慮接納林鄭月娥在施政報告中提出的構想,改組政府架構至「三司十五局」,預料將涉及額外財政支出3000萬元,期望在與現屆政府達成改組共識的前提下,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政府改組一攬子方案。至於有政黨及政界人士節外生枝地提出增設三司副司長,依據基本法須由特區政府提請中央政府批准,至少在時間上或不允許,且鑒於特區管治架構近年運作備受各界詬病,如此被懷疑政治酬酢的管治角色,純屬多此一舉。
香港從來都不缺少熱衷當官的「閒者」,不論熱廚房溫度有多高,一屆局長任期千萬元的高薪,對於求財若渴的人來講,還是充滿了極大的誘惑。李家超組班時間只有一個月,不同黨派、商界、智庫等,近期紛紛向李家超自薦,甚至有人赤膊上陣毛遂自薦,就連剛剛晉身立法會、議員席位尚未坐熱的幾位議員,也似乎暫時忘卻了對選民的承諾,摩拳擦掌地想躋身這燥熱的熱廚房。雖然個別議員是循選委會界別晉身立法會,選委界的選民相對為少,但並不意味著他們沒有民意。水能載舟亦能覆舟這個淺顯道理大家都懂。
為何要增設副司長呢?香港特區政府就政府公共開支而言,已經是全球最為龐大的管治政府之一,在區區740萬人口的特區,有28萬吃皇糧的公職人員,與近鄰新加坡相比較,幾可用龐大臃腫來形容。雖然新增加的3000萬額外開支對財大氣粗的特區政府而言不過是濕濕碎,但關鍵的問題不在於財政開支,而在於由此造成的疊床架屋與人浮於事。遠的不說,單說止暴制亂與防疫抗疫兩宗大事,哪一樣不是在中央出手全力挺港援港的前提下,才能漸漸穩定控制局面?是特區政府沒有管治者嗎?絕對不是,是缺少履職擔當的管治者。如果特區不從管治理念上根本轉變,多設幾個副司長副局長又有什麼意義呢?試問,現今的副局長、政治助理,在管治中究竟發揮了多大作用呢?
其二,根據基本法,增設副司長是變動特區管制架構,屬於中央事權,必須報請中央同意,距離新舊政府交接只有五十天時間,從政治邏輯上講,李家超要與現任政府溝通、確定初步人選的前提下,才能提請中央考慮,中央在接到特區政府的建議後亦會慎重考慮,如此周折完全沒有時間空間。
其三,「一國兩制」框架下,特首是雙負責制,既要對中央負責,又要對特區負責。特首提請中央的人選,既要考慮特區的需要,又必須考慮中央對有關人選取捨的政治態度,如此節外生枝增設副司長,徒增新特首籌組班底難度。
其四,新特首在籌組管治班底時,已經考慮的司長人選,若然增設副司長,又必須考慮是否與司長配合得來,可能還要徵詢司長人選的考慮,令到新特首左右為難。至於未來正副司長能夠「夾得來」更是一大問號。因為副司長人選毫無疑問不是司長單方面揀選決定。
其五,特區管治架構本就疊床架屋,現在已經擴展至15個政策局,若然再增設三位高薪厚祿的副司長,難免不被外界質疑是政治酬酢,因人設事,最終的結果或許是人浮於事,於治無補。
其六,以政務司司長為例,去年離任的政務司司長,曾被社會質疑除了寫網誌無所事事;律政司司長本身事務並非繁忙到不可開交;至於財政司司長,雖管轄多個職能部門,但多年來運作如常,並未覺應對不暇。既然如此,為何還要增設副職呢?
其七,增加人手無非是提升管治效率,強化施政效果。特區的政治現實就是必須在各種政黨及利益團體間取得平衡,為求得政治平衡,相關任命勢難擺脫政治酬酢的嫌疑,各人既要對特首負責,又要對三位司長負責,更要對所屬黨團負責,本就很難與直屬上司司長保持絕對一致,結果只能是臨事互相推諉互相扯皮互不負責,難免會直接影響削弱管治效果,完全不符合李家超以結果為目標,強化執行力的施政理念。
其八,李家超一直強調用人唯才,提升施政效率,並且訂下三大條件,即有能力、有經驗,以及有服務市民的熱誠。若然勢不得已必須政治酬酢,結果只能是令到政治問責制形同虛設。特區政府自推行政治問責制以來,幾難成事,如早前捲入百人宴醜聞的民政事務局局長徐英偉的離職,據說其所屬政黨居然空群出動,甚至勞駕京官,遊說特首放過一馬。至於歷屆政府個別民怨極大者,也是任爾東西南北「諷」,我自巋然不動。政治酬酢的特性及雙負責制的憲制架構,都令到特首管治用人受到某種程度的掣肘。
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中,當中第四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行政長官的職權包括「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副司長……」雖然基本法確定的管治框架有副司長一說,但是否增設則取決於特區管治的實際需要。回歸二十五年都未曾設副司長,現在強調提升管治效率,且是在行政立法關係已經完全順暢的良政善治環境中,卻要額外加設人手,似乎在政治邏輯上講不通。職能職權職級如何界定?與各政策局如何協調溝通?如何證明增設人手即能提升管治效率?如何平衡各大政團所需?李家超何必自找麻煩自尋煩惱。因此,增設副司長純屬節外生枝多此一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