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黃大仙暴動案 8被告判囚36至39個月

8被告暴動罪成,分別被判監36個月至39個月。(點新聞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1日黃大仙發生違法暴力活動,警方當日拘捕多人,案件經審訊後11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其中3名被告早前被判刑,餘下2男6女今日(22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36個月至39個月。

8名今日判刑的被告,依次是譚鈞朗(21歲)、楊泳儀(19歲)、卓巧珠(18歲)、鄧茜芸(22歲)、戴珮玲(19歲)、王明佑(21歲)、伍祖儀(22歲)、劉智峰(24歲)。他們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指他們於2019年10月1日,在黃大仙龍翔道一帶與他人參與暴動。當中2名男被告譚鈞朗及劉智峰被判囚3年3個月,其餘6名女被告均被判囚3年。

法官李俊文判刑時指,暴動屬嚴重罪行,且當日有過百至上千人參與,並涉及本港交通樞紐龍翔道,歷時40分鐘。但本案相對其他嚴重案件,對公眾及交通影響較輕,雖然有人投擲汽油彈,但沒有市民或警員受傷,財物損失僅涉及地面及欄杆損毀,因而酌情扣減部分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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