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論政EP7|私隱權非保護傘 必要時需讓位 前私隱專員黃繼兒剖析新私隱條例

香港作為國際化都市,資訊與傳媒業發達,市民普遍十分注重私隱保護。《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的修訂條文於2021年10月8日正式生效,對「起底」行為做了嚴厲打擊並賦予了隱私專員更多權力。本期《以法論政》,大律師葉欣穎作為嘉賓主持邀請到了原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現任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黃繼兒大律師,為您剖析新條例有什麽不同。

香港關於個人資料保護的立法框架是亞洲最早的立法框架之一,從1995年開始制定,到如今,已生效實施了約25年。黃繼兒大律師介紹說,該條例中這些與私隱有關的基本人權與其他人權一樣,同樣依託於《基本法》的保障。對於如何保護私隱,條例規定了諸多私隱資料保護原則,但保護存在一定局限。當個人私隱權與其它權利發生衝突時,比如與公共利益、香港安定及國家安全發生衝突,個人私隱權有時要做出相應地讓位。在特殊的社會活動中,比如以學術研究為目的而進行的學術統計及調研,以及新聞活動,個人的私隱權都有可能要做出相應的讓位。

近年來,隨着社會事件的發展變化,保護資料當事人的安全成為熱門話題。在互聯網時代,《私隱條例》修訂前,個人信息資料「武器化」的行為使資料當事人及其家人的精神和心理承受了極大痛苦,在調查審理的過程中,也極易對當事人造成二次創傷。但諸多問題在《私隱條例》修訂後得到有效解決。黃繼兒大律師舉例說,比如在銀行或金融機構,向個人收集數據時必須保障有關人清楚了解收集目的,如果轉變收集數據目的且沒有明確告知當事人,則違反了法律規定。但在《私隱條例》修訂前,不明確什麽樣的同意才是合法的同意,同意是否必須自願做出?是否必須明確?是否必須表達出來?因此法庭內外及法律上也對此廣受爭議。現在,「起底」行爲已經入刑,未經當事人同意,以造成傷害為目的的披露資料行為均屬於刑事犯罪,有效解決了這一爭議問題。

對於私隱專員的權限,黃繼兒大律師說,就最初1995年實施的《個人資料(隱私)條例》而言,私隱專員公署沒有刑事調查權及起訴權,需要警察或其他執法官員進行調查,由律政司作為唯一的機構將案件起訴提交給法院。2021《私隱條例》修訂後,私隱專員被賦予了所謂的「一條龍」權力來處理犯罪性「起底」行爲,從對犯罪行為的調查到起訴審判的整個過程。新條例下私隱專員有充分的權力去調查,甚至向法院提出指控或起訴。調查權的權限很大,包括要求停止侵權行為,發出終止公告(包括向在海外的經營機構發出終止公告);申請搜查令,進入並搜查場所,訪問、搜索和解密存儲在電子設備(如移動電話)中的信息等。當私隱專員掌握足夠證據時,可以以自己或他人的名義進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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