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恐嚇記者案 誰放生黎智英?
文/鄭久慧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2017年在維園涉恐嚇記者,早前被裁判法院裁定刑事恐嚇罪不成立,律政司上訴到高院,但被法官陳慶偉駁回。
筆者詳閱高院陳官的判詞,真想問一句:到底是誰放生黎智英?
一、律政司上訴方式令人質疑?
判詞第12節,陳慶偉法官為免公眾誤會,特別澄清:
「請注意,這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05條提出的上訴,與根據第113條提出的上訴不同,是以『案件呈述』(Case Stated)方式提出上訴,不是以『重審』(Re-assess)方式提出上訴。這意味著案件舉證方面的不同。簡而言之,本院將無法重新評估涉案的證據,包括證人的口頭證詞,以及案件發生逾年後,對答辯人證供的權衡。律政司通過案例呈述方式提出的上訴,本質上是上訴法院以存在法律觀點錯誤,或超出管轄權的狹隘理由進行的審訊。」
簡言之,律政司並不要求高院重審案件,並非劍指黎智英,而是指向一審裁判官鍾明新的裁決!
律政司上訴目的是要求高院法院在相對狹隘的層面去覆核一審判決,「黎智英是否有罪」並非最大重點,高院不須重新研判所有涉案證據。在判詞第29節,陳官指出,因律政司自己無法證明原審裁判官第一個裁決是不當的,故此上訴被駁回。
請律政司解釋一下,為什麼要用這種「狹隘的方式」上訴?「放生黎智英」是否律政司咎由自取?
二、法庭以「行外人」身份理解黎智英的恐嚇?
判詞第14節,法庭參照McMullin J在「Lo Tong Kai v The Queen」一案的判詞去理解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的刑事恐嚇罪:「威脅者意圖令受害人感到震驚或威脅,即一般堅定(ordinary firmness)的人會受影響的威脅。而法庭裁決時,最重要的是要考慮產生威脅的環境背景,涉及客觀及主觀考慮。」此外,受害人本身對威脅的承受度並非構成刑事恐嚇的關鍵,而是此威脅是否會令一般堅定的人感覺到威脅。同時,基於法例提到的意圖而作出的威脅,則屬犯罪。
在判詞第16、17、18、21等節,法庭大篇幅探討黎智英所講的「我實搞你,我實搞你」是否構成威脅。原審裁判官確有不太合理的地方:
-第16節:裁判官認為「搞」或「搞砸」一詞定義含糊不清,故此她無法確定黎智英是否會對受害記者造成傷害,需要倚賴黎智英證供中的解釋來決定!
-第17節:律政司上訴時認為裁判官認定「搞」或「搞砸」二字含糊不清,故此判處黎的恐嚇不構成威脅,是裁決不當。
-第22節第56點:裁判官認為黎智英的恐嚇語句很可能只是胡言亂語,脫口而出,沒有必要的犯罪意圖。
-第22節第58點:裁判官再次重申:認為黎智英的恐嚇語句很可能只是胡言亂語,脫口而出,沒有必要的犯罪意圖。
-第22節第62點:裁判官總結為:黎智英罵記者的行為是一時發脾氣、控制不住衝動、憤怒或說晦氣話。
原審裁判官搞不懂黎智英的話是否在恐嚇,竟然需要倚賴黎智英證供中的解釋來決定,似乎有點匪夷所思。高院陳官在判詞22節亦指看不懂裁判官其中兩句判詞,又批「裁判官的做法似乎是循環往復(going in circle),並未恰當應用「Lo Tong Kai v The Queen」案的法律原則。
每個行當有自己專用語,不是外人可以理解的。既然黎智英與受害人記者是同行,皆為「傳媒中人」,法官不是他們的「行家」,反覆思量都難以決斷。未來律政司上訴時,何不請個「媒體中人」充當專家證人,解說一下在傳媒行內怎麼理解「搞你」這句話,特別是一方是「傳媒大亨」,居高臨下對着小記者多次怒斥「我實搞你,我實搞你」,是否恐嚇?
三、法庭可考慮「遙遠原則」(Remoteness)
在判詞第20節,陳官指出在本案中,控方指控黎智英的恐嚇令受害記者受到身體傷害,在被恐嚇後受害人確曾因精神壓力而3次看精神科,被診斷為「情緒調節障礙抑鬱症」。但原審裁判官並不認為黎智英的恐嚇是構成精神壓力的原因,而陳官在分析原審裁決後,亦不見有誤。故此在判詞第29節,審理上訴的陳官指出,因律政司無法證明原審裁判官第一個裁決是不當的,故此上訴被駁回。
法官單純從案發的場景表述(utterance)來理解,頗為片面。換一個角度看,黎智英何時出門、何時見「漢奸們」,甚至何時上廁所,受害人記者根本沒興趣知道!黎智英跟他的生活圈子太遙遠(remote),扯不上一點關係。真正想知道黎智英行蹤的是受害人的老闆,當然這媒體的擁有人、總編輯、採訪主任身嬌肉貴,不可能風餐露宿地在黎智英身邊「蹲點」,於是聘請了這位記者,跟其他記者輪班抓拍。受害人可能只是十個八個「跟黎」記者其中一個。
對於受害人來說,作為一個新聞工作者,他的立場是持平地跟指示辦事,上司叫我跟誰,我就跟誰,工作重點是別跟丟了。明天換了追蹤對象,變成跟陳生、李生、黃生,受害人也只是照做不誤,他根本不會覺得自己在個人層面跟「被跟者」有任何關係。正如狗仔隊不會因為跟蹤戴妃3年就覺得自己是查理斯。
判詞第2-3節指出,受害人跟了黎智英快3年,黎智英絕對知道這記者是誰委派的。故此,受害人的精神狀態可能一直在「安全區」,認為如果黎智英不滿意,就找媒體老闆投訴,受害人根本不會把自己跟黎智英扯上私人關係,結下私怨。細看判詞第21節,案發時除了受害人在拍攝黎智英,還有一個PW3也在拍攝。足見受害人並非單獨一人履行「跟黎」的工作。判詞第21節第57(ii)點指出的受害記者賠笑,也是可以理解的,他或覺得自己不好運,明明PW3也拍黎智英,為何是自己被罵。事發時,受害人曾兩次以言語安撫黎智英:「我哋唔會行咁埋嘅」及「我唔會行咁埋嘅,你放心啦,唔會阻你嘅」,希望息事寧人。
但是案發後,受害人的安全感消失了,兩人之間維持3年的「遙遠感」被打破了。一個小記者被當時隻手遮天的「大金主」、「傳媒大亨」黎智英多次喝罵:「我實搞你,我實搞你!」又拍攝受害人樣貌:「我影X咗你相!」受害人覺得自己的定位完全改變,他被單獨剝離出來了,不再是XX媒體其中一個面目模糊的記者,不再是「跟黎」團隊其中一個面目模糊的成員,而是「落單了」,被黎智英「點相了」!受害人頓覺大難臨頭,於是患上情緒病,是可理解的。
故此法庭應考慮兩個生活圈子、社會地位懸殊的人,在打破「遙遠原則」之後,是否對受害人造成巨大情緒困擾及壓力。
總括而言,此案影響惡劣,黎智英恐嚇記者的片段及照片在網絡廣為流傳,記者任職的媒體長年將此案放在網站當眼位置,該媒體更就此案裁決找來學者及立會議員鳴冤。若不能伸張公義,匡正法紀,讓市民誤以為黎智英享有特權,或誤導市民以為學黎智英那樣恐嚇他人不會獲罪,定必造成社會歪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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