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除「同期執行」 黎智英案另存疑問
文/鄭久慧
黎智英在去年6月維園非法集結案竟然獲判刑期「同期執行」,法律界有識之士紛紛不平則鳴,敦促律政司上訴。各方理據充分,律政司理應盡快採取行動,絕不應讓亂港禍首逃避刑責。
此案裁決另有兩大疑問值得關注:
一、淡化黎智英「傳媒大亨」的身份
筆者詳閱區院胡官的167節判詞,未見提及黎智英「傳媒大亨」的身份,亦未有提及黎智英的「傳媒王國」壹傳媒。須知2020年6月的壹傳媒,在香港輿論界隻手遮天,絕非今日被強制清盤作鳥獸散的壹傳媒!法官僅僅在判詞第95節指黎智英是知名公眾人物,在96節提到黎智英曾在《蘋果日報》公開作出呼籲,卻隻字不提《蘋果日報》就是黎智英控制的。
一個立足香港逾廿年的所謂「傳媒大亨」,親自出來粉墨登場參與非法集會,足以造成輿論巨浪,「毒果」的記者、編輯、專欄作者能不幫老闆造勢嗎?其他黃媒諸如「立場」、「獨媒」,甚至英美外媒能不爭相呼應「肥佬黎」嗎?故此黎智英根本應該負最大刑責,怎能獲得「同期執行」的「優待」?
縱觀判詞,法官並非沒注意到黎智英對傳媒的巨大影響力,在判詞第26節中法官指出,被告們在噴泉的集會是為獲得媒體全面報道及關注而安排的,更點出第4被告黎智英就在新聞發布會前夕親自到場打點。其後在判詞第94節法官再次指出,確信第4被告在當日下午6點30分到達集會的唯一目的是參加記者發布會及參與點蠟燭儀式。在判詞第97節,法官指出跟預期一樣,當第4名被告到達公園時,即被記者及攝影師包圍及追踪。
此案的犯罪事實是被告們不顧警方的禁令,舉行非法集會並煽動市民參與。要大規模煽動市民,必須倚靠傳媒,而第4被告黎智英就是「傳媒大亨」,掌控着在黑暴中最具影響力的《蘋果日報》!舉個例子,君不見「831」事件就是《蘋果日報》捏造出來的嗎?參看監警會專題報告,2019年9月2日有人在連登討論區發文污衊,並貼出某段現場直播畫面截圖,此人聲稱片中有示威者在月台上被警方制服時已昏迷不醒,甚至已經死亡。監警會指該截圖的原片段來自《蘋果日報》。而自從有人惡意捏造「831」事件後,《蘋果日報》多次於每月的月底報道太子站暴徒拜祭「莫須有死者」的活動,重複抹黑警方,洗腦市民,挑撥警民關係!
黎智英直接參與本案所造成的輿論號召力,比一般政客涉案所帶來的「名人效應」,嚴重百倍都不止!胡官並未因此而向黎智英重判,反而恩准「同期執行」,實在令人費解!
二、引用歐洲人權法庭案例 或違反基本法
香港法庭曾在審理反修例案件時,多次引用非普通法管轄區的歐洲人權法庭案例,引發廣大市民反彈情緒。在2020年11月,高等法院周家明法官在「不展示警員編號」案的裁決,引用逾17個歐洲人權法庭案例,近乎通篇判詞皆歐洲案例,最終裁定警方的做法違反人權法第三條。當時立法會議員、社會有識之士及廣大市民均迫切要求律政司對裁決進行上訴。
一個多月後的2020年12月底,就禁蒙面法的終審裁決,終院大幅減少引用歐洲人權法庭案例。人權法權威、終院英國籍海外法官、80高齡的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無懼疫情,親自飛抵香港審理,除了令裁決更具國際司法認受性,亦證明即使參考英國法官觀點,裁決人權相關案件都未必需要大篇幅引用歐洲人權法庭案例。
「禁蒙面法案」共148節的終院裁決,僅僅在第118節,引用《歐洲人權公約》及短篇幅援引歐洲人權法庭2016年案例「Kudrevičius v Lithuania (2016)」的判詞,終院法官隨即在第119節,補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同等見解,藉此支持第118節的人權理論。須知香港基本法第39條承認的是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從未承認《歐洲人權公約》。
說回本案,判詞第142節胡官同樣引用歐洲人權法庭案例「Kudrevičius v Lithuania (2016)」,解釋法庭在實際操作層面的考量,如何平衡「執法當局對示威集會的容忍度」及「示威者守法及自我克制的程度」。胡官亦特意用「斯特拉斯堡法院」(The Strasbourg Court)的字眼,借代「歐洲人權法庭」(歐洲人權法庭位於法國斯特拉斯堡),淡化其歐洲色彩。
即使如此,行普通法制度的香港引用歐洲案例始終不太合憲。細看基本法第84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依照本法第十八條所規定的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審判案件,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司法判例可作參考」。歐洲人權法庭屬於大陸法系,為什麼行普通法的香港可以引用大陸法系案例?歐洲人權法庭依照《歐洲人權公約》成立,審的是公約成員國的案子。香港基本法從沒提過《歐洲人權公約》,中國也不是《歐洲人權公約》的簽署國,況且香港在亞洲不在歐洲,《歐洲人權公約》跟香港有什麼關係?
總括而言,筆者認為律政司應盡快就黎智英維園非法集結案提出上訴,不僅是要覆核刑期,亦應就犯罪事實及法律觀點提出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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