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 |同期執行 黎智英案「判等於未判」
文/黎岩
正在赤柱監獄服刑的亂港黑手黎智英,不理會警方反對,去年6月初參與維多利亞公園非法集結,因而被檢控定罪。他與另外2名不認罪的女被告鄒幸彤及何桂藍,上周四於區域法院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成。法官胡雅文昨日裁決黎智英入獄13個月,與早前20個月刑期同期執行,換言之,黎智英在本案中毋須額外加監,雖然定罪有罪名,但是,「有判等於無判」,意即本案對黎智英實質刑期並無絲毫影響。難怪黎智英昨日聞判後表情相當輕鬆,表現十分平靜,更加未有過往的不服判決執意上訴,顯見是案如斯判決並無任何懲罰懲戒作用,亦無任何警示作用。
法官昨日判刑時明確指出,自2020年開始,社會的公共安全及秩序都受到疫情所威脅,直至案發時疫情依然肆虐。政府要求實施社交距離,並非為打壓市民的集會,而是防止人群聚集令疫症傳播,從而保護公眾乃至整個社會的安全。但是眾被告公然漠視社會安危,自大並錯誤地相信他們集會的目的重要於公共衞生。部分被告是知名人士或政治人物,他們身處前線是加刑因素。雖然事件最終無導致疫情爆發,但這只是僥倖,並不能削減各被告之罪責。故此判刑須具阻嚇性刑罰,判監為唯一合適的選擇。
從法官上述的判詞可以看出,本案並非一單輕描淡寫的普通刑事案件,而是關乎市民生命健康的十分重大的刑事罪案,各被告顯然是明知故犯地蓄意挑戰公權與良知,法庭予以重判本在情理法理之中。法官亦在庭上列明了本港各被告必須判刑判監的法理基礎。一是被告疫情當下實施的限聚令絕非打壓市民集會,而是防止傳播疫症;二是各被告公然漠視社會公眾健康安危煽惑鼓動大型非法集結;三是各被告居然別有用心地渲染他們的非法集結的目的遠遠重要過公眾健康公共衞生管理;四是各被告皆屬於知名的公眾人物政治人物,其言行顯然對普通市民具有煽惑影響作用;五是各被告煽惑之非法集結雖然未致疫情擴散,純屬僥倖,這並不能成為減刑的因素。基於以上考量,法庭對各被告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因此判監是唯一適當的必然選擇。
官司纏身的73歲黎智英,在本案前已經就3宗非法集結案件,共被判監20個月。他因前年8月18日及8月31日2次非法集結,於今年4月16日被判監14個月。至今年5月28日,他再因前年10月1日的非法集結,再被判監14個月,其中6個月與先前的判刑分期執行,換言之3宗案件的總刑期為是20個月。實質上已經被寬待減刑8個月,本港又獲寬待同期執行,實際上等於四次案件合共減刑達21個月,已經超過了該被告正在服刑的刑期。本案高舉輕放的司法結果,意味著黎智英不會因為本次非法集結多坐一日監。法庭如此判決,唯一能被公眾理解的理由,就是黎智英已經是一個73歲「值得同情」的老頭!反過來講,一個已經七旬的耄耋之翁,尚且不能參透人生看透時事,居然數典忘祖,只言美國不知中國,還值得同情寬大嗎?此時此刻,看似垂頭喪氣的黎智英,或許正在赤柱監獄偷笑呢。
有法律界人士昨日即指同期執行刑期是「放生」黎智英,「有判等於無判」,認為法官太仁慈,不利阻嚇同類罪行,亦要求控方上訴及釐清同期執行的司法指引。其實,回放本案司法進程,黎智英自始至終拒絕認罪,加上他犯下一連串公安條例罪,且多數是明知故犯蓄意為之,且其犯案的很大目的在於鼓動煽惑影響更多的同道一同參與非法活動,況且黎智英是在本案眾多被告已經認罪判刑的情況下堅拒認罪,可見他迄今毫無悔改之意,他本人又明顯是首領及金主,法官今次判刑13個月,與相關的同案相比,量刑適當,亦反映案件一定嚴重性,但卻未有考慮甚至忽略了黎智英拒絕認罪給本港司法增添的額外負擔。而根據上訴庭指引,判罰要有懲罰性及阻嚇性,但是同期執行,即等於減刑13個月,變相等於本案毋須負上刑責!
法律界擔心,黎智英有好多死心塌地的追隨者,況且修例風波黑暴案件仍有大量案件堆積如山待審待判,其中諸多黑暴骨幹都是多案重疊在身,若然誤以為犯下多案後都可以獲得優待寬待同期執行刑期,法律之阻嚇力懲罰性勢必大打折扣,且本案同期執行一旦形成案例,對之後的同類案件判決將構成很大壓力,輕則導致上訴不絕,重則或會造成更多的司法不公。更為重要的是,黎智英作為反中亂港的外國勢力的代理人,早已是死心塌地地一條道走到黑,幻想寓情於法,讓黎智英幡然悔悟只能是癡心妄想,一旦出倉,黎智英很可能隨時再攪事作亂。因此,為著法律的威權,為著香港社會由亂及治,律政司應該上訴,同時更要釐清同期執行指引及對往後同類案件審判可能產生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