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人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Q&A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一級巡視員徐延君12日在北京接受大公文匯傳媒集團記者訪問時表示,據初步匯總,截至2021年10月,共有16萬港澳居民在內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逾8萬港澳居民參加工傷保險,7萬多港澳居民參加失業保險。針對港澳居民到內地就業時,既有在內地參加社會保險的意願,也有承擔雙重繳費義務的擔憂,徐延君表示:已在港澳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保留關係的港澳居民,可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參加養老和失業保險。對於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居民應依法參加。人社部一直積極與香港有關機構進行對接,希望盡快明確相關證明式樣。在過渡期內,人社部會指導地方就此作出靈活處理,確保不減損港澳居民的實際利益。據透露,人社部和國家醫療保障局將於15日在港進行相關政策宣傳。
徐延君表示,為落實中央要求,回應港澳同胞關切,人社部會同國家醫保局印發《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並於2020年1月1日頒布實施。 《暫行辦法》依據社會保險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原則。在政策設計方面,明確港澳台居民與內地(大陸)居民享受同等權利、履行同等義務,使其受到內地(大陸)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在經辦服務方面,針對港澳台居民實際情況作出便利性安排,以更好地維護其社會保險權益。
Q:是否有一個統一的辦事平台?
A:人社部於2019年9月15日正式上線國家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台,目前已開通9類33項全國統一的社保服務。港澳參保人員可通過社會保障號碼自助查詢個人社保權益單、辦理社保關係轉移、完成養老保險待遇資格認證、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進行養老金和失業金測算、查詢社保卡狀態等,實現「一網通辦」。
Q: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時社保關係如何處理?
A:港澳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就業或者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也可以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係,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再次來內地就業或者居住並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從零重新計算。
Q:如何解決香港居民有可能出現的雙重繳費問題?
A:已在香港、澳門參加當地社會保險並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係的港澳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參加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對於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在內地就業的港澳居民應當依法參加,有利於港澳居民在內地及時享受服務及相關待遇。工傷和生育保險均規定由用人單位繳費。
Q:如果有港人多年前在內地工作時繳納過社保,如今已過法定退休年齡,這種情況如何處理?
A:分三種情況處理:
1. 如果有港人以前在內地工作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已經累計超過最低繳費年限(15年),就可以依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2.如果他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到最低繳費年限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最低繳費年限後,辦理退休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3.如果個人不願意繼續繳費,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也可以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養老保險關係,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
(來源:香港文匯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