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 將支聯會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26日)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360C(1)條,命令公司註冊處處長將支聯會自公司登記冊中剔除。政府亦於今日刊憲。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在考慮警務處處長的初步建議和所夾附的相關資料、保安局局長的意見,以及支聯會和支聯會其中一名董事提交的申述後,作出有關命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和所有國家機關。香港國安法第22條禁止顛覆國家政權,其中涵蓋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翻或破壞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以及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政權機關,旨在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同警務處處長和保安局局長的看法,同意支聯會的運作相當於謀求推翻屬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旨在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這無可避免會威脅或削弱中華人民共和國維護國家安全和維持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的能力。
綜觀所有因素,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假若支聯會是《社團條例》(第151章)所適用的社團,則支聯會可被保安局局長根據該條例第8條禁止運作或繼續運作,而禁止支聯會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所需要的。
政府發言人強調,維護國家安全至為重要。禁止支聯會運作,是對於自由結社和自由發表言論或表達的權利施加的必要和相稱限制。政府有實際需要從速依法採取措施,以盡量減低支聯會可能帶來的危害國家安全風險,從而按香港國安法的要求有效地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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