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慧說法|先立「簡易版23條」 保護執法者!
文/鄭久慧
黑暴時若有23條,維護國安的法例到位,「顏色革命」就有所忌憚,執法者亦能少受傷害。故此越早立23條越好,就算是把2003年版23條草案「立住先」,也比現時「法例真空」好!
惟保安局長10月8日在施政報告記者會指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工作是複雜和艱鉅的,我期望在下一屆立法會會期即四年會期內展開有關諮詢及立法工作。」
23條立法已經遲了24年,不宜再等新一屆立法會4年任期慢慢討論,宜先立「簡易版23條」,趕及明年春天立會通過,即時實施,先在基本層面保護好國家安全,並保障執法者的安全。
一、23條已拖足24年 不宜再拖4年!
黑暴暴露新的國安漏洞需要在23條立法時予以填補,例如保安局長近期提到的「間諜罪行」,以及「港獨」分子以媒體、文化藝術等方式潛移默化鼓吹分裂思想,亦有發布網絡假消息,煽動對中央政府和特區政府的仇恨,或者煽動破壞主要基建設施,以達到癱瘓社會運作的險惡目的。
研究如何堵塞這些漏洞需時,立法工程浩大。若屬於現有法例已涵蓋的部分罪行,例如《官方機密條例》就有提到「間諜罪」,法律專才須抽絲剝繭,釐清立法脈絡,才能妥善立法。另一方面,「顏色革命」是近年顛覆政權的新手段,在多個國家發生過,研究這些國家的案例,再結合香港實際情況,最後給出合理的立法建議,絕不可能趕及明年春天完成。再者,保安局長提出將在23條立法時,研究香港國安法的執行經驗及法庭相關裁決,但國安累積案例並不多,法庭審案需時,23條立法卻不能再拖了!
二、將士用命 國安法例必須跟上
香港仍在撥亂反正中,這個進程必將數以年計。將士用命,上下一心,國安處執法者及國安法官日以繼夜緝捕嫌疑人,提堂審訊,維護國家安全。日前警方國安處就在八鄉拘捕兩人,並檢獲一支P80手槍及子彈。而3萬香港警察也日夜守護香港,特別在重要日子堅守崗位,加強警力,杜絕可能發生的國安罪行。
雖有國安法這一「定海神針」保障國家安全,守護執法者,但香港國安法僅涵蓋4種國安罪行,包括針對禁止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而基本法23條仍要就叛國、煽動叛亂、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及竊取國家機密,以及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等罪行,進行立法工作。
故此先立「簡易版23條」是上策,既有法例讓執法者維護國安,全港700萬市民亦能無後顧之憂,安居樂業。
三、避免有心人就人權爭議大造文章
近日《眾新聞》就保安局長在施政報告記者會的回應大造文章,以「鄧炳強拒保證23條不以言入罪」為題,報道該報記者在記者會,追問鄧炳強局長會否承諾在基本法23條立法時,遵守《約翰內斯堡原則》,不以言入罪。該媒體此舉,明顯是製造人權偽命題。
從香港國安法的立法經驗來看,未來立23條時,少不了莫須有的人權指控及國際壓力,而將2003年的基本法23條草案「立住先」,節省時間,杜絕爭議,不失為減少人權爭議的方法。
當年擬定23條草案時,政府曾謹慎考慮了國際公約中關於人權及自由的條文,既有因基本法第39條規定,而對香港特區有約束力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也有其他在本港無憲制地位的條約或原則,如《歐洲保障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約翰內斯堡原則」、「錫拉庫扎原則」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案例及改革建議也有涉及,例如國家與公民的「回報關係」就參考了《加拿大法律改革委員會第49號文件》。
四、法律沒完美 只有與時並進 不斷完善
香港回歸24年仍未就23條立法,造成國安法例真空,讓「顏色革命」有機可乘!
法例的本質就是與時並進,不斷完善,立法無可能達致完美,但決不能連最基礎的法例都缺少!
以新加坡為例,先有1960年的《內部安全法令》(Internal Security Act),此法極為嚴苛,毫無人權可言,容許新加坡政府不經審判,直接逮捕對新加坡內部安全構成威脅的可疑分子,拘押每次最長兩年,可不斷被延長!而新加坡《刑事罪行法典》第224章甚至容許對叛國罪及顛覆罪判處死刑!而於2012年修訂完成的
新加坡《官方保密法》(Official Secret Act)適應新時代廣泛的洩密範圍,加入28個指定官方機構,嚴控洩密行為。2019年,新加坡亦通過了反假新聞法,審查涉批評政府的言論,同時賦權政府可以監管在線平台及私人群組。在今年9月,新加坡內政部再向議會提交新的國安法案,長達249頁的 《反外國干預法案》(Foreign Interference (Countermeasures) Bill),加強監管互聯網,杜絕「敵意訊息」的傳播。
不同國家對國安準則不一,例如澳洲認為「外國干涉」屬於難以調查及起訴的「灰色地帶」,故此該國2018年通過的反外國干預措施根本不涵蓋社交媒體,亦無意要求社交媒體與政府合作打擊假消息,即使美國在2016年總統大選,明顯受到外國干預,澳洲政府依然無意推行監管。另一邊廂的德國就嚴厲得多,如果臉書、谷歌及推特等公司未能在24小時,應政府要求刪除違規材料,將處以巨額罰款。
五、23條的未來發展
世界日新月異,國安漏洞亦層出不窮,並非參照基本法23條立法,即可大功告成。應先立「簡易版23條」,令社會有了基本國安保障,再延伸至更高國安規格。
基本法23條提到「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當中並無提及「個人」,只有「組織」,立法後可依例取締「支聯會」之類的反共組織,但個人就「無王管」嗎?
新加坡最新的《反外國干預法案》着墨於監管「個人」,值得香港借鑒,杜絕這些「直接參與新加坡政治的個人」成為外國勢力的棋子,減低被外國干預的風險。這些受監管人士,上至眾議院院長、國會議員、反對黨領袖,下至根本還沒選上議員的選舉候選人及其選舉代理人。
新例將堵塞新加坡現有法律的漏洞,例如現有的《政治捐款法》禁止政治組織、選舉候選人及代理人接受來自外國的捐款,卻沒有禁止外國勢力向國會議員、政治公職人員、眾議院領袖或反對黨領袖捐款。同時,新加坡現時容許外籍人士為政黨、選舉候選人及國會議員提供無償的服務。無疑這樣容易令外國勢力對新加坡參政者實施利益輸送,左右新加坡政局。
總括而言,23條立法已拖足24年,不宜再拖4年!為免法例真空,先立「簡易版23條」,趕及明年春天通過實施,在基本層面保護好國家安全,再商討「加強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