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真D|國安首犯罪成 10大理據無可辯駁

文/黎岩

首宗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唐英傑涉在去年七一回歸日,駕駛插有「光時」中英標語旗幟的電單車,衝越警方防線並撞倒3名警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歷經三位國安法官連續15日審訊,並經控辯雙方傳召多名證人及專家出庭,三位法官最終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均罪成。案件押後至星期四早上10時進行求情及判刑。

從今日法官在庭上的判詞可以清晰看到,唐英傑案裁決罪成的法例基礎堅實穩妥,無可辯駁。

其一,展示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八字的旗幟可引致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其二,唐在案發時明顯地知曉此口號隱含分裂國家之意,即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

其三,唐英傑展示該等口號時,意在鼓吹分裂之主張,有意與他人溝通口號中的分裂之意,意圖煽動他人分裂香港與中國;

其四,該口號契合唐傑所提倡的政治議程與政治目標;

其五,唐英傑沒有在警方的防線前停下,最終撞向警方,其行為故意挑戰警方;

其六,唐英傑駕駛電單車故意衝撞執法警察,而警方則象徵香港法律和秩序,意味著唐英傑蓄意挑釁香港法律和秩序;

其七,唐英傑的行為涉及嚴重暴力,破壞公眾安全,對社會造成嚴重破壞;

其八,唐英傑以涉案行為威嚇公眾裹挾公眾以跟隨追隨其政治議程政治目標;

其九,警方在涉案4條警方防線前均提出合法指引,指示被告停車,但被告無視警方全部指示,包括警方在第3條防線發射的數發胡椒球彈;

其十,唐英傑故意衝越警方防線,車輛與警員僅距離一至兩米,亦在衝越每條警方防線前後均加速駕駛,顯然是蓄意犯案;唐英傑就算是「扒頭」加速後急剎車,撞向3名警員的意外亦無法避免。因此,無論警方有沒有投擲警盾,衝撞意外因其車速必然會發生。

法庭披露的案情顯示,24歲被告唐英傑於2020年7月1日在香港由東區海底隧道至灣仔謝斐道和柯布連道交界一帶,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恐怖活動控罪則指,唐英傑於同日同地,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安全,致三位警員受傷或重傷。

國安法官依據唐英傑所犯罪行之客觀事實,一致裁定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以及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成,押後至29日待求情再作判決。

綜上所述,唐英傑所犯罪行事實清楚,法庭引用香港國安法及本地法律條文法理準確,法庭最終裁決唐英傑罪成。唐英傑所面對的,必然是法律的嚴懲。本案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法庭裁定「光時」口號隱含分裂國家之意,即把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這必將成為爾後涉及違反國安法案件的案例與裁決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