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局:議員在他人宣誓時舉傘或喊叫可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

若議員在他人宣誓時高叫口號可視為拒絕或忽略宣誓。(點新聞資料圖片)

立法會一個草案委員會,今日(7日)繼續審議規定公職人員宣誓要求的條例草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指,如果議員在修例後,在其他人的宣誓程序中,舉傘及高叫口號,或在奏唱國歌環節做出有問題行為,亦可被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

鄧忍光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要求議員遵守法定誓言,以及要就違反誓言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並無時間限制,反問議員是否可在宣誓6個月後,做出提倡香港「獨立」等負面清單列出的行為,認為律政司無理由不可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