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睇清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法治基礎和依據

十三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正在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草案)》。據新華社今日(9日)報道,香港法律界人士指出,全國人大完善香港特區選舉制度於法有據,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香港基本法,具有堅實的政治基礎和法治基礎,有利於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陳曉鋒認為,選舉制度由中央主導完善理所當然,無可爭議。(點新聞資料圖)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秘書長陳曉鋒認為,選舉制度作為香港政治制度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中央主導完善理所當然,無可爭議。回歸以來,香港選舉制度的發展演變一直由中央主導和決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解決相關問題已數次解釋基本法和作出相關決定,是在國家層面行使憲制權力。

陳曉鋒說,中央是「一國兩制」的創製者,香港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制定。香港實行「一國兩制」源於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而全國人大的職權包含了「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了特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事實證明,依據憲制秩序,中央是香港民主發展、選舉制度發展完善的主導者。

湯家驊表示,全國人大有權幫助香港特區完善制度。(點新聞資料圖)

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從憲制角度看,香港的高度自治來自全國人大的授權,全國人大有權幫助香港特區完善制度。當全國人大常委會依據憲法、香港基本法、香港國安法和全國人大有關決定,修訂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後,香港特區須再據此對本地有關法律,包括《立法會條例》《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等,作出修訂。

黃汝榮表示,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都不會允許不愛國家的人掌權管治。(中新社資料圖)

香港退休裁判官、資深大律師黃汝榮認為,綜合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六十八及一百五十九條, 全國人大有權通過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合法、適時地修改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一切完全有法可依。至於「愛國者治港」的原則,自始便已包含在基本法的條文內。任何一個國家的憲法都不會允許不愛國家的人掌權管治。

傅健慈指出,全國人大此次審議相關決定草案完全合憲、合法、合理。(點新聞資料圖)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表示,香港是中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而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因此,全國人大此次審議相關決定草案完全合憲、合法、合理。期待有關議案審議通過後,特區可以根據議案內容盡快完善本地法律,防止香港的管治權被反中亂港分子及外部勢力竊取,確保「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行穩致遠。

李浩然認為,全國人大對基本法自然是有解釋權和修改權。(點新聞資料圖)

香港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李浩然從基本法修改權入手分析指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通過四款條文詳細規定了基本法的修改權和程序。其中第一款明確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款規定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區,即三者均有提起修改基本法的權力;第二款其餘部分和第三款規定了由香港特區提起修改的具體程序;第四款規定了對於基本法的修改不得牴觸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的既定基本方針政策。

李浩然認為,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有關修改,是基於香港基本法是由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全國人大對基本法自然是有解釋權和修改權。事實上,從更深層次的法理角度來說,任何制定法律的機構都有權對所制定的法律進行修改。所以第一款的描述,既是規定,也是對法理的解說。李浩然說:「既然全國人大擁有對基本法的修改權,在制度有缺失而香港自身又沒法解決的時候,全國人大的介入便是順理成章。」

受訪法律界人士還指出,在經歷「修例風波」等之後,完善特區選舉制度尤其有現實意義。

陳曼琪認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可以防範「港獨」分子進入特區管治架構。(點新聞資料圖)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中律協創會會長陳曼琪認為,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可以防範「港獨」分子進入特區管治架構,防範外部勢力及其在港代理人干預中國內政和特區事務。「現在要正本清源,『踢走』不合資格且有違『愛國者治港』原則的反中亂港之人。」

傅健慈表示,反中亂港分子鑽制度漏洞進入特區管治架構後,大肆破壞立法會、區議會運作秩序,惡意阻撓特區政府施政,對香港市民的福祉造成嚴重影響。因此,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刻不容緩、十分必要,將對維護國家安全和香港繁榮穩定發揮關鍵作用。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香港與內地法律專業聯合會會長陳曉峰說,完善選舉制度可堵塞特區選舉制度的漏洞,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落實,可以讓「一國兩制」實踐不變形、不走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