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追蹤|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是中央憲制權力
文/黎岩
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夏寶龍早前在全國港澳研究會舉辦的網上研討會中強調,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要完善相關制度,並特別強調要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確保香港管治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者手中」。夏寶龍就此提出五大原則,除了嚴格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必須符合香港實際情況之外,更強調必須尊重體現中央的主導權。
完善選舉制度涉及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不同界別產生辦法的修改、立法會議員直選的安排、選區的劃分等,或者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席的重新調整分配以及新的功能組別設立等。香港選舉制度屬於特區政治制度之重要組成部分,更涉及中央與特區的轄屬關係。依據基本法,完善選舉制度必須由中央行使主導權,具體操作程序可以是通過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定出選舉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方向、框架等,再進一步由香港本地立法修法實施。
就香港目前的政治架構與政治形勢而言,完善選舉制度最優先的考慮方向是完善立法會及區議會的選舉制度,完善行政長官的選舉制度。其中,有關立法會選舉中的「超級區議會」議席,明顯地偏離了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有關區議會的功能職能,明顯地不符合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實質上已經是大幅度增加了「變相直選」議席,與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年所確定的「兩界別比例不變」原則明顯有出入,因此,徹底廢止區議會的政治功能,恢復基本法所確定的區議會諮詢作用,理所應當成為完善選舉制度的主要方向。
基本法第97條有關《區域組織》的規定如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服務」,基本法明確規定區議會是非政權性質的區域組織,其職能的本質是「接受諮詢」。眾所周知,前年區議會選舉和選舉後的區議會的實際作用發生根本性變化。區議會選舉的候選人在地區放大《逃犯條例》修訂引起的矛盾,將區議會競選政綱從地區性民生問題轉移到全港性政治問題,並且被別有用心者大肆操弄政治議題,甚至成為攬炒派反中亂港十步曲的關鍵步驟,成為攬炒派禍害禍亂香港的主要活動平台,區議會會議亦變異為亂港分子在地區政治影響力的延伸與放大,一年來,攬炒派區議員對地區民生事務反而不聞不問,在區議會肆無忌憚地興風作浪,公然對抗特區政府,壓制打壓愛國愛港聲音。這種變異嚴重僭越了基本法對《區域組織》職能的明確規定。矯枉必須過正,必須從制度源頭杜絕區議會的變異,讓區議會回歸基本法所確定的諮詢職能範疇,讓區議會真正能夠「改邪歸正」。
就香港當前的政治局面與政治形勢而言,可操作的完善選舉制度大體可以分為這樣三種考量,上策由中央全權主導修改基本法,確保「愛國者治港」原則真正得到全面落實。中策回歸基本法立法原意,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不修訂基本法的前提下,對基本法有關香港政治架構的條文及附件進行釋法,再由特區政府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修訂完善本港選舉制度。下策由特區政府直接依據「愛國者治港」的原則,全方位修訂本港有關選舉制度的政治安排。上述上中下三策本質上並無好壞優劣之分,只是在真正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上,能否在減少對香港政情最小震蕩的前提下,將反中亂港分子乾淨徹底全面地清除出香港政治架構,由愛國者最大限度、最大範圍、最大可能地全面管治香港,並且最大限度地確保中央對香港擁有的全面管治權得以落實。
先看上策,全國人大常委會倘若啟動修改基本法及附件的法律程序,在「愛國者治港」的大原則下,可以一勞永逸地解決香港政治亂象,從根本上將香港政治正本清源,徹底杜絕反中亂港分子混跡香港政治體制,讓香港政治局面風清氣正,讓香港管治權永遠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港者手中。當然,修改基本法及附件勢必會對香港社會產生一定震蕩,給國際社會干涉香港事務增添口實,但比起持續一年的黑暴動蕩與美英對華對港所謂的制裁,這些可能的震蕩完全不足為慮。況且,基本法經過24年的運行實踐,確確實實發現與當前香港社會實際情形有脫節的地方,確確實實存在當初立法時未曾預見到的情況,也確確實實存在着立法含糊被反中亂港分子鑽法律空子的可能。有見及此,修訂基本法並非是不可行的選擇。畢竟,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治下的一個特區,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
再看中策,由全國人大對基本法相關條文釋法,尤其是對涉及政治架構的附件進行釋法,在確保基本法的延續性完整性一致性的法律前提下,完成對香港政治架構的法律重塑,從法律層面確定「愛國者治港」的原則,並且釐清釐定愛國者的法律標準。中策的優勢是在基本法的前提下,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真正體現香港法治的核心價值,減少不必要的社會震蕩,由中央定原則,由特區政府負責貫徹執行,最大限度體現「愛國者治港」的原則。
回看下策,由特區政府依據中央制定的「愛國者治港」大原則,推動香港相關法律的修訂工作,下策看似最為穩妥可行,但其實依然存在着諸多問題,首先是就香港特區的政治現實而言,如此連串法律修訂工作對現任特區管治團隊而言,幾乎是可望不可及的難題,雖然經過連串DQ行動,立法會主流已是愛國陣營,但是特區管治團隊過往的管治業績在在說明,港府文官體制下的AO決策執行機制,事事慢三拍,蕭規曹隨,一慢二看三通過,按部就班,期待諸多法律條款一一修訂落實,被那班反中亂港分子把持的區議會早已唱完了一部又一部的反中亂港龍鳳大戲。因此,期待由特區管治團隊推動修法落實「愛國者治港」,並不現實,亦不可行。
為了真正體現中央對香港擁有的全面管治權,體現中央對完善特區選舉制度的主導權,堅定不移地維護國家安全利益與發展利益,中央應參照去年訂立《香港國安法》的模式,由正在召開的全國人大全體會議,就香港落實「愛國者治港」作出相關決定,並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啟動有關法律程序,就《基本法》附件一、二作出釋法或決定,最後定出切實可行可操作的具體機制和方案。有關決定其中一個立竿見影的完善方向是,由全國人大決定在香港特區設立由港澳辦、中聯辦、國安公署會同特區政府參與的權威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核參選者是否符合「愛國者」的法定政治標準。「愛國者」標準所涉及範圍十分廣泛,涵蓋各級選舉,包括負責選出特首的選委會,及兩大直選戰場立法會和區議會,甚至特首選舉。這其中的一個焦點就是,改組現行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大幅增加政治委任成員。改組後的選管會只負責一般的選舉安排行政安排組織事宜,不再具有審核審查候選人資格的政治職能。或者直接將選管會分拆為選舉審查委員會和選舉管理委員會,各司其職,各盡其能。
第二個方向是改變立法會功能界別,包括增加數個新的界別議席,以取代擬取消的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俗稱超級區議會)五個議席。
第三個方向是取消選委會中的區議會席位。現時選委會第四界別之中,有117席來自「港九各區議會」及「新界各區議會」。由於現屆區議會由攬炒派主導,按照現時制度,117席很大機會落入攬炒派手上。由反中亂港的攬炒派參與選舉行長政官,顯然有違政治倫理與國際慣例。
第四個方向是改變功能組別的構成,增加更多功能組別,包括盡可能地設置更多的愛國愛港陣營的組別,讓更多地區社團符合資格投票,為建制派注入「鐵票」。
第五個方向是將選區拆細,以期更多的愛國愛港者有機會當選。現時立法會地方選區有5個,採比例代表制,選區大而議席多,善於蠱惑煽惑的激進政團容易以較少的票數當選入局;而反對派在6:4「黃金比例」下總得票又較多,所以回歸至今反對派於地區直選,總體得票率一直高於建制派。因此,將立法會選區拆小成18區或20區等,以「雙議席單票制」方式選舉,在此情況,反對派每區最多只能取下一席,即在直選中最多只能奪得一半議席,另一半必然由愛國陣營奪得,加之增加功能組別,擴大愛國陣營當選幾率,這樣就可以確保愛國陣營在任何時候任何情況下都能穩穩把握立法會主導權。
第六個方向是清理整頓區議會,在廢止區議會僭越的政治職能的同時,恢復並嚴格限定區議會的諮詢功能,文化康樂服務職能,將區議員摒除在選委會門外。
總而言之,在中央對港擁有全面管治權的大前提下,在回歸基本法的法治軌道上,在完善香港政治體制、特別是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屬於中央事權的原則基礎上,面對香港現行選舉制度所面臨的各種政治風險與挑戰,面對「港獨」分子登堂入室肆無忌憚地反中亂港,面對外部勢力有恃無恐變本加厲染指干涉香港事務,中央有權就香港政治制度特別是選舉制度作出一錘定音的憲制決定,香港社會各界必須無條件地遵行執行,特區政府有憲制責任確保中央有關決定得到無條件無阻礙地不折不扣地落實執行。